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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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一般指拍賣行或執行法院的主持拍賣人員,對應買人應買的承諾,作出賣定的表示的行為或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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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的主要形式[1]
拍定的形式主要為擊槌,還有拍板、按鈴等方式。拍賣一經拍定,拍賣成立,應買人與拍賣人均不得反悔。拍定之前,對於應買人所出的最高價,通常由拍賣主持人高呼3次,如無人再應買出價,可擊槌敲定。拍定之前二次高呼之間與最後一次高呼與拍定之間都應有間隔,以便給其他應買人考慮是否要出更高價留出時間。
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拍賣,若最高價超過底價或當事人無反對錶示,即使只有一人應買,也應當拍定。強制拍賣中,即使債權人或債務人於拍賣期日未到場,也不影響拍賣進行,而且拍賣除應買人無資格應買或出價低於底價不得拍定外,其他都可以拍定。如應買人出價不足底價的60%,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出價與拍賣物實際價值不相當時,若債權人及債務人都同意拍歸最高出價應買買人,則執行法院扔可以拍定,而不用再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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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雷.企業經營管理與市場中介組織實務全書.中國言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