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退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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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退貨權,是指消費者享有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內適用商品並無條件提出退貨要求,而經營者應當無條件予以退貨的權利。是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延伸,原因在於消費者沒有機會檢驗商品,加之交易的內容沒有充分公開會造成消費者意思表示不完全,為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給予一定的保護而提供的一種特別途徑和方法。
我國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國務院於2005年12月實施的《直銷管理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了直銷企業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
其主要內容和特點是:
①消費者退貨權的途徑廣,包括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退換貨;
②消費者主張反悔權的時間長,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都可以無條件退貨;
③定退貨處理的時限短,經營者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辦理退貨;
④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合理,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者退貨發生糾紛的,由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
⑤救濟的經濟保障有力,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直銷企業發生停業、合併、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決定,可以使用直銷企業繳絨納的保證金;
⑥違反規定的處罰嚴重,直銷企業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無條件退貨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消費者退貨權最新規定,2014年新的消費者7天無理由退換貨規定顯示當買家收到貨品後因不滿意就有退貨或者換貨權,關於退貨涉及內容如下:
1、因質量問題產生的退貨,所有郵費必須賣家承擔,七天內無理由退換貨質量問題的界定為貨品破損或殘缺。
2、退貨要求具備商品收到時完整的外包裝、配件、弔牌等;購買物品被洗過、穿過、人為破壞或標牌拆卸的不予退換;所有預定或訂製特殊尺碼的不予退換。
3、非商品質量問題的退貨,應由買家承擔往返運費。特別提醒:為避免由於商品滯留造成的經濟損失,所有退換貨商品,買家應在所規定之時間內發回(以物流簽收運單顯示時間為準)超過規定時間仍不能將退換商品發出的,請買家與賣家自行協商處理辦法。
歐盟《關於遠程合同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指令》第6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可以在7個工作日內解除合同,如果是交付實物商品的,以消費者收到經營者依第5條發送的“書面的交易條件確認書”且收到商品時起算;如果是提供的,以合同訂立時起或在合同訂立後收到“書面的交易條件確認書”時起算;如果經營者沒有依法發送“書面的交易確認書”的“猶豫期”則最長為3個月。交付實物商品的從消費者收到商品時起算,提供服務的從合同訂立時起算;如果經營者在該3個月內發送“書面的交易條件確認書”的,則消費者只能在收到“書面的交易條件確認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解除合同。
根據臺灣省《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消費者在郵購買賣交易形態下購買的商品,不論是否已經付款,“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且“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款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即猶豫期內無條件退貨是消費者法定的權利,經營者不得通過約定排除消費者這一權利。
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了保護通過互聯網購買物品和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權利的法律,規定從顧客收到所定購的商品之日起,顧客可以在14天內將不滿意的商品退還,所需費用由供應商承擔。
瑞典專門出台了《遠距離合同法》。該法規定,在購物行為中,消費者均享有14天的“後悔權”。英國規定,消費者在網上或通過電話購買商品後享有“冷靜期”,如在7天之內改變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