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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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抵扣(Consumption Tax De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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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抵扣是指對納稅人用已稅消費品作為中間投入物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扣除所用已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額。
按消費稅法規定,用已稅消費品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主要指以下8種情形:
- 以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 以已稅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產的酒;
- 以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 以已稅護膚護髮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護髮品;
- 以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 以已稅的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 以已稅汽車輪胎(內胎和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 以已稅摩托車零配件生產的摩托車。對這些用已稅消費品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就需要對所耗用的已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予以扣除,以避免重覆徵稅。所用的已稅消費品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兩種。這裡需要註意的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第五條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用外購酒和酒精生產、勾兌的白酒,不再准予扣除外購部分的已納消費稅額,對2001年5月1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和酒精,已納消費稅稅額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另外,增值稅還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分,小規模納稅人採用簡單征收辦法,不存在增值稅的抵扣問題,而消費稅沒有這一區分。從產品品種上看,增值稅的抵扣範圍比消費稅要廣得多。
消費稅抵扣和增值稅抵扣的區別[1]
- 抵扣的範圍不同
增值稅的抵扣是指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進行扣除,需註意的是,並不是納稅人支付的所有進項稅額都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消費稅的抵扣是指對納稅人用已稅消費品作為中間投入物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扣除所用已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額。
- 抵扣的時間不同
- 增值稅法規定,工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經驗收入庫後,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付款後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購進應稅勞務,應在勞務費支付後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以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限;商業企業採用分期付款方式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應在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後才能申報抵扣該貨物的進項稅額。
- 消費稅稅額的抵扣時間是在已稅消費品(中間投入物)生產領用的時候,在貨物購入和委托加工收回時都還不得抵扣,只有當已稅消費品投入生產領用時,才准予抵扣相應的已納消費稅稅額。
- 抵扣的計量方法不同
- 增值稅實行規範化的購進扣稅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款抵扣的辦法。銷貨企業在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僅要註明價款,還要註明稅款。這樣對進貨企業來講,進項稅額是發票上註明的,而非自己計算的(購進免稅農產品、運輸費用以及購進廢舊物資等按規定扣除率抵扣除外),從而大大減輕了納稅人計算進項稅額的工作量,而且使抵扣的稅額更加準確。
- 根據消費稅法規定,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已稅酒和酒精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徵消費稅時可以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額。這一規定說明消費稅實行的是領用扣稅法,即准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應按當期消費品生產領用數量逐筆計算,只有實際生產領用的數量才是計提准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的唯一依據。
- 抵扣的會計處理不同
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增值稅是價外稅,其抵扣主要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下的明細科目"進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來進行調整和核算,一般不涉及成本費用科目,其抵扣額的多少也不影響商品的價格;而消費稅是價內稅,其抵扣主要通過"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來反映,而且貸方科目也往往涉及到相關的成本費用科目,其抵扣額的高低會影響商品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