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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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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融資(Draft financing)

目錄

匯票融資概述[1]

  運用匯票進行融資是指進口商在進口貨物時不支付現款,而是按照匯票約定時日支付款項,以緩解企業資金的緊張狀況。運用匯票融資,手續比較簡單,費用較小,但對出口商來說安全性較差,在交易雙方相互瞭解和信任的情況下可以採用。

匯票融資的手段——提高匯票身價的手段[2]

  常用的手段是保證(但它不容於英國《票據法》)和融通(英國《票據法》特別為此作了詳細立法,其他國家的票據法也都不同程度地認可票據融通行為)。

  1.用保證手段進行匯票融資。指匯票的原有債務人(欲融資人:出票人/持票人)邀請高資信的非債務人在匯票上簽字/簽章為自己作償付保證,從而利用他人資信來提高匯票的信用身價以便貼現的行為。其中,前者是被保證人,後者是保證人

  保證人為票據作保證時,除了向被保證人收取擔保費外,通常還要向被保證人要求一定的押金或抵押品(註意,這並非收取對價)。《日內瓦統一法》和我國《票據法》都特別為保證行為作了專門立法;但英國《票據法》不認可保證行為。

  2.用融通(Accommodation)手段進行匯票融資。指匯票的出票人邀請高資信的非債務人未取得對價而以承兌人身份在匯票上簽字/簽章,從而借用他人名義來提高匯票的信用身價以便貼現的行為。這種匯票,被稱作融通匯票。其中,未取得對價而應邀在融通匯票上簽字/簽章者叫做融通人,得到被融通匯票的出票人叫做被融通人。實務中常見的融通匯票多是專門作為融資信貸工具而單獨出具的(可特別稱作融資匯票),但那種在賣方遠期信用證項下出具的融通匯票例外,因為後者往往是跟單匯票,不是單純的融資信貸工具,而兼有著結算支付工具的功能。

  融通人作融通時,除了向被融通人收取融通費(如承兌費)外,通常還要向被融通人要求一定的質押品(比如已裝運在途貨物的海運提單,註意,這也不同於收取對價)。一般來說,融資匯票的融通人並不墊付資金,被融通人有義務在融資匯票到期前預先將足額票款交付給融通人,以備後者按期向貼現人(持票人)償付,否則,融通人可拒付該融資匯票,而讓持票人去向被融通人追索。若持票人向被融通人追索時得到了清償,則該融資匯票即被解除了責任;若持票人向被融通人追索時未能得到清償,則他還可以回過頭來強制融通人清償,因為後者作為匯票的承兌人是承擔有主債務人責任的(當然,如果融資匯票的融通人又兼任貼現人的話,情況會有所不同,持票人兼承兌人的雙重身份使得他除了向被融通人(出票人)追索以外別無它途)。

  要想利用融通手段做匯票融資,欲融資人須事先與銀行/承兌公司訂立一個融通協議,由後者給前者一個承兌信用額度(Line of acceptance credit),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允許為前者承兌融通匯票的總金額,然後,被融通人才可以在規定期限和限額內,根據自己實際交易的融資需要逐筆向融通人申請融通。

  利用融通匯票做融資時,融資人除要承擔融通費(承兌費)和貼現息以外,有時還要承擔匯票印花稅。因為有些國家,比如英國,對匯票實施印花稅(一般由出票人承擔,並非專對融通匯票,而是針對一切匯票),在英國,國際匯票也須按國內匯票的一半貼印花(因此,外國對英貿易時,常常以不出匯票的辦法來合理避稅,降低貿易成本)。

  英國《票據法》專門為融通行為作了詳細立法。美國聯邦儲備銀行亦允許其會員銀行為具有國際貿易背景的匯票作承兌融通,並允許其自行貼現;《日內瓦統一法》和我國《票據法》也不同程度地認可票據融通行為。

匯票融資的風險[3]

  匯票融資也就是匯票承兌和貼現。承兌票據就是票據支付的信用保證,匯票承兌是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進行付款的票據行為。承兌人負有匯票付款的責任,隨著承兌人的不同,匯票的信用不同,銀行作為承兌人比商人作為承兌人的匯票信用好得多。而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將已經承兌的未到期匯票轉讓給銀行,以換取現款,銀行按一定貼現率票面金額中預先扣除利息,履行貼現手續後,將匯票現值凈款付給持票人,並保留追索權。在實際匯票貼現業務中,要考慮匯票自身的信用程度,信用程度低的匯票不但貼現率高,而且難以得到貼現。匯票的信用度,首先要看匯票的主要債務人,即出票人、承兌人或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其中以承兌人或保證人的資信最為重要,其次要審查匯票的出票條款,正常交易和真實貿易背景項下的匯票比較可靠,比如信用證項下出具的匯票。

  匯票融資的主要風險表現在,匯票有可能遭到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拒付,還有可能持票人喪失向出票人和承兌人的追索權利。開出匯票後,出票人簽名於上,他要對匯票付款承擔責任。持票人的債權完全依賴於出票人的信用,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時,有可能遭到拒絕而不獲付款。承兌構成承兌人在到期無條件的付款承諾,保證在匯票到期日付款,承兌人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商人承兌的匯票的信用較差,為提高匯票的信用程度,一般來說,要求銀行在匯票上背書,保證承兌人付款,有了銀行承諾,匯票成為了到期付款的信用工具,具有可貼現性。匯票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對承兌人和出票人等有請求其償還匯票金額的權利,但行使追索權要做到,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示,未在規定的合理時間內向付款人提示匯票,持票人不能對其前手追索,而且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將退票事實通知給前手,否則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權

  防範匯票融資風險,提高匯票的信用程度。首先使用保證手段,要求高資信的企業或銀行,在匯票上簽字作為匯票的償付保證,提高匯票的信用程度。此外可以要求高資信的企業或銀行以承兌人身份在匯票上簽字,提高匯票的信用程度,常見的是承兌遠期匯票,一般承兌人是銀行,銀行在匯票上簽字承兌,使遠期匯票成為到期日付款的信用流通工具,銀行承兌匯票很容易在市場上得到貼現。在進出口貿易中,由進口商承兌的匯票,經銀行保證後,可辦理包買票據融資業務,包買商買入票據後,自行承擔可能收不進匯票款的風險

參考文獻

  1. 劉繼茂等編著.管理會計.中國紡織出版社,2000年09月第1版.
  2. 程祖偉 韓玉軍編著.國際貿易結算與信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03月第1版.
  3. 景乃權主編.國際貿易結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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