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民用建築(Civil Architecture/Civilian Construction)
目錄 |
什麼是民用建築[1]
民用建築是指供人們居住、生活和進行社會生活用的建築物,如住宅、辦公樓、商場、醫院和學校等。
民用建築的分類[2]
民用建築按功能劃分可分為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居住建築包括住宅和宿舍;公共建築範圍較廣,包括辦公商業用建築、科研教育用建築、博物館、紀念性建築、宗教建築和園林市政建築等。
民用建築按層數和高度劃分,住宅建築1-3層為低層建築,4-6層為多層建築,7-9層為中高層,10層及以上為高層建築;公共建築小於24米的單層為多層建築,大於24米為高層建築,大於100米為超高層建築。此劃分方式和建築的防火規範範圍有關。
民用建築設計按使用年限分類:一類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為臨時性建築;二類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為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組成的建築;三類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為普通建築物和構築物;四類設計使用年為100年,為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另外,還有工程設計等級、防火、工程規模等分類標準。
民用建築的節能條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築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築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民用建築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採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採暖製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指導下,編製全國民用建築節能規劃,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築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築節能標準體系。國家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並依照法定程式發佈。
國家鼓勵制定、採用優於國家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築節能標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用於支持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築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九條 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
第十條 對在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