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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噹噹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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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噹噹事人(Just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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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正噹噹事人

  正噹噹事人,亦稱當事人適格,是指當事人就特定之訴訟標的,有實際訴訟之權能者。通俗地講,即是指當事人就特定的訴訟,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成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決拘束的當事人。只有正噹噹事人起訴、應訴,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訴訟行為,並受本案判決拘束,訴訟才有實質意義。這種以自己的名義為當事人而受本案判決拘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或訴訟行為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原告,稱為正當原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被告,稱為正當被告。

正噹噹事人的認定[1]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事人大致分為兩類:

  一類是實體法上的法律關係或者權利主體,即直接的利害關係人,但是立法上僅僅粗略性地規定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當事人能力,而沒有對幣噹噹事人的認定作出具體性規定。為了彌補這一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1條至第43條、第45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中明確了幾種特定訴訟中的當事人的認定標準,其中包含對多數人訴訟(包括共同訴訟與代表人訴訟)中正噹噹事人的認定。對於代表人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之正噹噹事人資格的認定,其合法性來源有兩點:

  其一,代表人本身也是實體法上的利害關係人;

  其二,代表人代表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訴訟是基於其他人意思表示以及明確的訴訟授權。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44條規定了因第三者過錯而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有權代位行使對該第三人進行求償的權利。

  另一類當事人是管理權或處分權主體,他們與爭議的法律關係並無實體上的牽連.而是基於法定的管理權或處分權而產生的訴訟實施權,以當事人身份介入到訴訟當中來。根據有關的司法解釋,這些主體主要有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破產案件中破產企業的清算組織、涉及死者名譽權而向法院起訴的死者親屬等等。

正噹噹事人的理論基礎[2]

  1.訴訟擔當

  訴訟擔當也是正噹噹事人理論必須論及的,這是因為訴訟擔當人具有訴訟實施權,屬於適格當事人。

  2.訴訟實施權

  正噹噹事人以訴訟實施權為其基礎,而訴訟實施權的基礎是什麼,學者們認識並不一致。早期的學說認為,凡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都可作為本案正噹噹事人。而實體法上的權利主體對於財產權,就其內容來說,一般享有管理權或處分權。因而管理權或處分權就成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對訴訟標的所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具有管理權或處分權的人就是正噹噹事人。

  管理權或處分權是對有關財產權爭議提出訴訟併成為適格當事人的前提,但是,管理權或處分權理論並不適用於確認之訴,對形成之訴也難以作出完滿的解釋。所以,有些學者提出管理權或處分權並非訴訟實施權的直接基礎,它的直接基礎是主體的“訴的利益”。

  把“訴的利益”作為當事人適格的基礎,擴大了當事人適格的範圍,凡對於訴訟標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爭執,只要是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相對立的雙方之間進行,當事人對該訴訟就有“訴的利益”,在本案中即是適格當事人。對於給付之訴,原告以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對有給付義務的人提起訴訟,雙方當事人都適格。對於確認之訴,原告對其請求有確認利益,以使確認成為必要的對方為被告,即為當事人適格。對於形成之訴,依照法律規定可成為當事人的,即是當事人適格。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這兩種訴訟類型越來越受到重視,以及司法解決糾紛的功能不斷擴大,出現了以“訴的利益”代替管理權或處分權作為訴訟實施權基礎的學說。這種學說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使得一些糾紛在無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有“訴的利益”的主體會獲得勝訴判決,使純粹由民事訴訟法擬制的訴訟主體,如訴訟代表人,也獲得了適格當事人的地位。

  我國民事訴訟理論應當借鑒、吸收外國民事訴訟學者的研究成果,承認以“訴的利益”作為訴訟實施權基礎的學說,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在我國司法保護和救濟的觀念中,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採用“訴的利益”說作為當事人適格的理論基礎,可以擴大對這兩種訴訟的司法保護,提高民眾的權利保護意識。

正噹噹事人與當事人的聯繫與區別

  正噹噹事人與當事人應該說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所區別的概念,前者側重於當事人在訴訟中與一定訴訟標的或者一定權益的關聯性,而後者則側重於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自由,即只要是在原告起訴書中所列的原告與被告,便可視為是本案之當事人。故當事人這一概念更多地具有程式上的意義。然而,倘若僅僅從程式上以及形式上來理解當事人之內涵,那麼在訴訟實踐中便有可能導致濫訟或者無端生訴這些現象的大量產生。所以,在糾紛進入正式的審理程式之前,有必要將那些與本案之訴訟標的毫無任何關聯或者利益的人排除出當事人範圍,從而使得法院的判決能夠產生實質性意義。因此可以說,正噹噹事人這一概念的確立,其意義在於它起到了一種“過濾網”的作用,從而彌補了當事人這一概念之形式化而有可能造成司法資源浪費這一弊端和局限性。它與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一起構成了訴訟主體的三大要件。此外,在多數人參與訴訟而出現訴訟擔當或訴訟信托情形時,正噹噹事人這一概念通過強調訴訟代表人當事人資格的正當性,來進一步奠定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性基礎。

參考文獻

  1. 董少謀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學[M].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8
  2. 江偉.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民事訴訟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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