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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站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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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核能工程保险)

目錄

什麼是核電站保險[1]

  核電站保險是以核電站建造、營運過程中的風險為保險標的保險

  核電站保險是從70年代開始出現的,它的基本原則在全世界都是通用的,各國的差別不大。核電站保險的常見險種包括建築安裝險、運行險、計劃外核能損失險、放射性幅射及放射性污染險、第三者責任險(含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等。核電站建設險和部分運行險都在公開的保險市場承保分保。此外國際上還存在專門承保核風險的國際分保集團系統。一個國家的保險人再保險人組成該國核分保集團,它負責承保本國核風險。各國核分保集團之間還進行相互分保。成立核分保集團系統一方面可提供相當大的承保容量,另一方面可給各國保險人提供充分的承保風險信息。目前世界上共有34家核分保集團。此外,某些國家還成立有供電企業相互保險組織,它們承保核電設備,也承保放射性幅射和放射性污染險,有時還承保停產利潤損失險。這些保險公司都是地方性的。

核電站保險的特點[2]

  核電站本身具有的高科技、高風險的特點,使得核電站保險與其他財產保險有所區別。

  第一,核電站保險的主要承保責任是核風險。在所有的財產保險中,保險人都將核風險列為除外責任。而核電站保險恰恰相反,不僅承保核風險造成的財產損失,而且還承保核風險所致的第三者責任

  第二,核電站保險承保的主要手段是控制風險。由於核電站風險太高,保險人特別註重風險控制。為了控制風險,保險人在承保時往往以低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標準來確定保險金額和責任限額,並採用集團共同保險或再保險方式,將風險轉嫁到國際保險市場,以保證經營的穩定性。

  第三,核電站保險是一種政策性很強的保險。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規定核損害的賠償方式。因此,保險人開辦核能保險在發生保險賠款不足時,可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獲得政府的財政補貼,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此外,各國的核能保險集團在相互分保時,也將分保手續費降得比其他財產保險低,以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

核電站保險的分類[2]

  核電站保險的險種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核電站建築安裝工程保險 該險種的保險標的是在核電站安裝的各種機器設備。保險人主要承保保險標的在安裝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的損失。

  2.核電站海運險

  該險種主要承保有輻射和無輻射的核燃料物料的運輸,包括運輸中的臨時倉儲投保人一般為業主、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其他合作方為共同保險人。該險種的其他規定與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基本相同,但第三者責任險通常由核能保險集團承保,並經由核能保險集團安排分保。

  3.核電站機器損壞保險

  該險種承保核電站所有設備,不同的是對於核反應堆壓力容器及其內部設備只能以第一危險方式承保。對於核燃料、冷卻水、化學劑等易消耗物質一般不予承保。此外,該險種通常作為核電站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予以承保,有時也可按主險承保,單獨簽訂保險單

  4.核電站物質損失保險

  該險種的保險標的是核電站的反應裝置、核燃料、發電設備、辦公場所等項目。其保險責任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對核風險和常規風險提供保障;第二部分是對其他設備的常規風險提供保障。常規風險包括火災、雷電爆炸等。核風險包括核裂變過程中超常規釋放以及核污染和核輻射等。此外,保險人還負責清除核污染費用和損失。

  5.核電站責任保險

  核電站責任保險主要承保核電站所有人依照本國法律規定,因發生一般保險事故或核事故,包括運輸中的核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時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核電站所在國家法律規定,操作核電站設施的員工也屬第三者責任險的範圍,保險人一般也要將他們作為第三者責任險的範圍,保險人按一般事故和核事故分別擬定賠償限額

核電站保險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2]

  1.物質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

  核電站保險的主要保險責任是承保核風險。核風險是指核燃料、核廢物或核產品引發的輻射的、有毒的、爆炸性的物質,容易造成其他財產的損失的風險。

  2.責任險的保險責任

  核電站責任險由核責任和第三者責任兩部分組成,不同的責任險承擔不同的保險責任。

  核責任保險是根據各國核電站運營的有關法律規定,主要承保由於核輻射和核放射致使第三方人身或財產遭受的傷害或損失,被保險人對第三方應承擔的責任。 核電站第三者責任保險與其他第三者責任險承保的保險責任內容基本相同。

  3.核電站物質損失保險的除外責任

  核電站物質損失保險的除外責任有以下各項: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或工程師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沒收徵用、罷工、暴動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因自然磨損、氧化、鏽蝕而造成的損失或在正常操作中造成發射性污染而產生的清污費用;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領有公共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伴隨正常運轉的放射能污染造成的損失;由於地震或火山爆發而引起的損失;由於暴風、暴雨、颱風、洪水、滑坡、場面下沉或塌陷所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4.核電站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

  核電站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主要包括:

  合同責任,即由被保險人按照其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應向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損失;特大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戰爭、暴亂、恐怖行為、內戰、革命等政治風險;大氣、土地、水污染等污染風險;10年後才申報的損失;產品責任;遺傳疾病;正常損耗等。

核電站保險的保險金額和賠償方式[2]

  在核電站保險中,保險人對核電站物質損失保險與核電站郵政信箱分別確定保險金額與賠償限額。保險人在確定保險金額時,通常根據核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協商來確定保險金額。此外,對於核電站責任險,保險人也按常規風險和核風險兩類不同風險,分別確定不同的賠償限額。

  在對核風險造成的核電站責任賠償時,保險人一般都按法律規定處理,按照絕對責任負責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按照過失責任來承擔。因此,當保險人的賠償金額超過保險單規定的賠償限額時,政府會給予財政補貼。

參考文獻

  1. 劉峰.核電站保險淺談[J]
  2. 2.0 2.1 2.2 2.3 《保險學概論》保險職業學院,第8章 其他財產保險,8.3 核電站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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