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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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有價證券質押[1]
有價證券質押又稱有價證券質權,是指以有價證券為標的設定的質權。
有價證券質押的登記設定[2]
有價證券質押的設定一般是以其交付為生效條件,如《擔保法》第76條規定: “以匯票、支票、存款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交付意味著有價證券在質押當事人間占有關係的轉移。然而,有價證券畢竟與動產不同,動產權屬的轉移通常以動產的交付為標誌,而有價證券的權利的流轉憑單純的交付還難以實現,有時需要通過“背書”來完成。有價證券的質押的設定是有價證券權利流轉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於有價證券的轉讓,它只是暫時地轉移有價證券的占有關係,並不必然地引起有價證券權屬的的最終變更。而有價證券的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背書來完成,那麼,有價證券的質押的設定是否需要背書呢?這一點在《擔保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其它法律有所涉及。如《票據法》第35條第2款就規定: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背書記載“質押” 字樣。” 另外,《公司法》中也有記名股票和記名債券設定質權需背書的規定。由此可見,有價證券質押的設定方式可因有價證券的種類的不同而不同,指示證券、記名證券的質押設定須經背書;而無記名證券則只需交付即可。其中設質背書不同於轉讓背書,它不僅對於票據關係,更對擔保關係有著重要意義。因為指示證券和記名證券記載著明確的受款人,不是受款人或指定的持票人由於姓名和名稱與有價證券載明的不符,便難以僅憑票據行使其權利,從而使得因票據的設質而占有票據的持票人(質權人)在其被擔保的債權不受清償時,因不能行使票據權利而無法實現其對設質票據的優先受償權。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得不到保證,質權的設定便全無意義。
有價證券權的設定多數以證券即權利憑證的轉移為必要要件,在權利憑證轉移時,傳統的理論大都以“交付”作為證券設質成立的關鍵。但隨著電子交易的發展及普及,這種傳統觀點越來越受到現實的挑戰。現今信息技術的發展及電子傳輸數字化已經實現了網上交易,人們足不出戶就可以進行各種有價證券甚至各種財產權利買賣實現財產權屬的交割,特別是有價證券的權利轉移,如現在的股票交易實現了觸摸屏直接操作,人們無需面對面地進行財產的實地移交。可見,僅僅“交付”不僅不足以有時甚至無法實現權利的轉移。有價證券的質押作為有價證券權利流轉的一種形式,為了限制出質人隨意行使權利,最好的方法莫過於借鑒抵押制度,在有關部門進行質押登記。這一作法在電子交易中優勢非常明顯,因為登記不但可以將質權記錄在案,佐證合同;而且可以在網路系統中做出標識,便於限制出質人,同時更有利於質權人行使權利。可見,“交付”不能被視為所有權利憑證設質時的惟一要件,按照質權設定的必要要件的不同,可以將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分為交付設定和登記設定。有價證券的登記設定主要是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以及公司債券設定質權時所應履行的特定程度。正如交付設定中質權“自交付之日起生效”一樣,登記設定的質權是“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電子傳輸技術的發展,有價證券登記設定質押的應用將會越來越廣泛。我國《擔保法》對股票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的質押這樣規定:以依法可轉讓的股票出質的,除履行其它法定手續外,還應向證券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權產生;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公司債券的設質, 《擔保法》上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其與股票設質的情形大致相同,可以比照適用。惟一的區別為記名債券設質後,由公司將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而不是股東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