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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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股票(Registered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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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
在很多國家的公司法中,對記名股票的有關事項作出具體規定。一般來說,如果股票是歸某人單獨所有,應記載持有人的姓名;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換姓名或者名稱,就應到公司辦理變更姓名或者名稱的手續。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是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各股東所持股份數、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1、股東權利歸屬於記名股東
對於記名股票來說,只有記名股東或其正式委托授權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東權。除了記名股東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經記名股東轉讓和經股份公司過戶的)不具有股東資格。
2、認購股票的款項不一定一次性繳足
繳納股款是股東基於認購股票而承擔的義務,一般來說,股東應在認購時一次性繳足股款。但是,基於記名股票所確定的股份公司與記名股東之間的特定關係,有些國家也規定允許記名股東在認購股票時可以不一次性繳足股款。
3、轉讓相對複雜或受限制
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進行,而且要服從規定的轉讓條件。一般來說,記名股票的轉讓都必須由股份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這樣受讓人才能取得股東的資格和權利。而且,為了維護股份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法律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有時會規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如有的國家規定記名股票只能轉讓給特定的人。
4、便於掛失,相對安全
記名股票與記名股東的關係是特定的,因此,萬一股票遺失,記名股東的資格和權利並不消失,並可依據法定程式向股份公司掛失,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
我國《公司法》對此的具體規定是: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式,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