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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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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證券(Orders of Payment)

目錄

什麼是指示證券

  指示證券是指證券上記載有受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及“或其指定人”字樣的證券。指示證券依背書轉讓

  指示證券是指在證券上指示他人向證券持有人履行義務。例如銀行客戶要求其開戶銀行憑其指示進行付款支票,就是指示證券的一種。這種有價證券本身是不記名的,但發證券的公司對持有人有登記,在轉讓時,轉讓人要在證券上背書,並經過戶,受讓人方能具有該證券所擁有的一切權利。公民死亡時,如他存有指定人有價證券,並且是該證券的權利接受人,那麼這種指定人有價證券可作為死亡公民的遺產,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指示證券質權的設定

  以指示證券設質,要求有設質合意以及出質人設質背書並將背書的證券交付債權人。德國民法規定,指示證券的設質,須將背書的證券交付於被背書人及有對於證券成立質權的合意,而無須由背書知其為證券的設質或者讓與。因此,在德國法上設質背書分為公開設質背書和隱蔽設質背書。公開設質背書是指背書附有設質的文句,在這種情形,被背書人為質權人背書人為所有人。質權人不得為質權目的以外的行為,既不能為債的除或拋棄,也不得再為讓與或設質的背書 (德國民法典未規定轉質),而僅可以為收款委托背書。隱蔽設質背書是指背書未附有設質文句,在這種情形,被背書人取得與公開設質背書時同一的地位。在質權關係的內部,被背書人為質權人,因此除法定情形或與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得為證券的讓與,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出讓原則上不生效力。但是在外部關係上,質權人與所有人沒有任何差別,故此時如果發生與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關係,不得因其為質權人而無效。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設質時應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可見我國票據法只承認公開背書設質。需要討論的是,“質押”字樣的記載為質權成立要件還是對抗要件。本文認為,在證券法律關係中,流通順暢和交易安全乃重要的法律價值。以質押之記載作為對抗要件,則意味著無質押記載時質權仍成立,由於指示證券以“指示人或來人”為債權人,故指示證券反近於無記名證券。質權人如有違反質權的行為,救濟關係僅限於出質人、質權人及惡意第三人之間,不會影響交易安全;以此也可以督促出質人謹慎地為記載,如有疏忽,則可能承擔不利的後果。因此,以“質押”記載為對抗要件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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