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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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證券(Orders of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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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證券是指證券上記載有受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及“或其指定人”字樣的證券。指示證券依背書而轉讓。
指示證券是指在證券上指示他人向證券持有人履行義務。例如銀行客戶要求其開戶銀行憑其指示進行付款的支票,就是指示證券的一種。這種有價證券本身是不記名的,但發證券的公司對持有人有登記,在轉讓時,轉讓人要在證券上背書,並經過戶,受讓人方能具有該證券所擁有的一切權利。公民死亡時,如他存有指定人有價證券,並且是該證券的權利接受人,那麼這種指定人有價證券可作為死亡公民的遺產,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以指示證券設質,要求有設質合意以及出質人為設質背書並將背書的證券交付於債權人。德國民法規定,指示證券的設質,須將背書的證券交付於被背書人及有對於證券成立質權的合意,而無須由背書知其為證券的設質或者讓與。因此,在德國法上設質背書分為公開設質背書和隱蔽設質背書。公開設質背書是指背書附有設質的文句,在這種情形,被背書人為質權人,背書人為所有人。質權人不得為質權目的以外的行為,既不能為債的除或拋棄,也不得再為讓與或設質的背書 (德國民法典未規定轉質),而僅可以為收款委托背書。隱蔽設質背書是指背書未附有設質文句,在這種情形,被背書人取得與公開設質背書時同一的地位。在質權關係的內部,被背書人為質權人,因此除法定情形或與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得為證券的讓與,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出讓原則上不生效力。但是在外部關係上,質權人與所有人沒有任何差別,故此時如果發生與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關係,不得因其為質權人而無效。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設質時應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可見我國票據法只承認公開背書設質。需要討論的是,“質押”字樣的記載為質權成立要件還是對抗要件。本文認為,在證券法律關係中,流通順暢和交易安全乃重要的法律價值。以質押之記載作為對抗要件,則意味著無質押記載時質權仍成立,由於指示證券以“指示人或來人”為債權人,故指示證券反近於無記名證券。質權人如有違反質權的行為,救濟關係僅限於出質人、質權人及惡意第三人之間,不會影響交易安全;以此也可以督促出質人謹慎地為記載,如有疏忽,則可能承擔不利的後果。因此,以“質押”記載為對抗要件較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