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存根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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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存根簿是指依法記載債券持有人及債券有關事項的簿冊。它是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的原始憑證,其設置及記載事項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公司法對公司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的強制性規定。其包含兩個要求:
一是對必須各置存根簿的要求,二是對債券存根簿的具體記載內容的要求。
公司債券存根簿的備置屬於法定義務,不得違反。只要發行公司債券,無論是否記名,都必須各置公司債券存根簿。
《公司法》要求公司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意義在於:
1、確保發行公司債券行為的真實性和證據力,公司必須承諾按照約定履行償債義務。這樣有利於保障廣大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是對記名債券持有人發出通知書或催告書的依據。第四,在記名債券設定質權時,具有記載該債券法律狀態的作用。
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傳明下列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三)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債券的發行日期。
發行無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傳明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公司債券存根簿具體記載內容依債券是否記名而規定不同。對記名債券存根簿要求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傳明下列事項: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債券的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債券的發行日期。公司應當清楚、明確地記載上述事項,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有遺漏。對無記名債券存根簿,因無記名債券沒有記載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所以債券存根簿上無法記載債券持有人的情況,而只能載明債券的有關情況,即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及債券的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