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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創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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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創作物(the creations of the mind、intellectual creations)

目錄

什麼是智慧創作物[1]

  智慧創作物是從英文“the creations of the mind”或“intellectual creations”翻譯過來的,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或稱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智慧創作物,是指自然人利用其智慧、時間和勞動獨立創作出來的發明創造、文學藝術作品、商業標誌、經營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智慧創作物的內涵[2]

  智慧創作物,是指自然人運用其智慧,創作出來的具有個性特征的精神產品。其內涵是:

  (1)蘊涵有人類的智慧。因此,①天然生長的一切都不屬於該範疇;②雖然是人類活動產生的但其中因不蘊涵有智慧,也不屬於該範疇,如園林工將一棵樹從此地移到彼地,再將該樹植於地上,由此產生的結果,就不是智慧創作物。

  (2)具有個性特征。如果一項精神產品,雖然蘊涵有某種智慧,但並未體現其個性特征,則該項精神產品也不是知識產權客體的智慧創作物。如一個工人按照工程師設計的圖紙生產的產品,對該工人而言,就沒有體現其個性特征,因此不是他的精神產品。廣而言之,一切抄襲、剽竊他人已有成果而產生的成果,都不是該抄襲者、剽竊者的智慧創作物,不能產生相應的知識產權。

智慧創作物的外延[2]

  智慧創作物的外延包括:文學藝術作品、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創作出的傳播成果、發明創造、商標服務標記、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動物新品種、廠商名稱、地理標記、未披露的信息功能變數名稱經營管理經驗等。

智慧創作物的特征[1]

  (一)無形性(intangibility)或非物質性(non—materialility)

  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智慧創作物所具有的本質特征是無形性或非物質性,是區別於有形財產所有權的關鍵所在。

  無形性,是指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智慧創作物,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不占有任何物理空間,但能夠被人們直接或者藉助某種設備或工具所感知的客觀存在。因此,智慧創作物的無形性也稱為非物質性。其具體表現為:

  1.智慧創作物不因使用或隨著時問的流逝而損耗。任何有形物都可能因人們的使用或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損耗,但因為智慧創作物具有非物質性,所以不會因人們的使用或時間的流逝而損耗。例如,法國哲學大師讓·保羅·薩特曾經說過,你們可以燒毀我的手稿,但不可能燒毀我的作品。作品一經創作出來,就將永遠存在。

  2.智慧創作物可以藉助某種媒介進行傳播。因為智慧創作物具有非物質性,它們通常以某種信息狀態存在著,因此,人們可以藉助某種媒介進行傳播。在網路技術發明並運用以前,人類發明瞭造紙術來製造紙張將智慧創作物記載在紙張上進行傳播;在造紙術發明並運用以前,人們採用竹簡、牛皮、羊皮、貝殼、龜殼等記載智慧創作物進行傳播。最簡便的傳播媒介是語言,即使沒有任何有形載體來記載智慧創作物,通過語言也能夠傳播。例如,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絕大部分就是通過人們運用語言一代一代傳承下來的智慧創作物。

  3.智慧創作物可以在同一時間由任意多的人同時加以利用。就任何有形物而言,在任何一個選定的時問內,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人進行使用,不可能同時由兩個人使用,更不可能由更多的人使用。智慧創作物之所以在任何時間內由任意多的人同時使用,就是因為智慧創作物是一種非物質性的存在,人們只需能夠接收到這種信息就可以使用。也正是因為智慧創作物的這一特征,決定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而不能採用強力支配。

  4.智慧創作物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支配,而不能發生實際的占有。任何智慧創作物創作完成後公開以前,創作者將其置於保密狀態,除創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尚不知曉其具體內容。一旦被公之於眾,該項智慧創作物就處於公眾知曉狀態,任何人都可以通過某種途徑獲取之,智慧創作物的創作者就不可能採用強力措施來支配了,而只能藉助法律之力來支配。具而言之,智慧創作物因為具有非物質性,所以,其創作者不可能對其進行實際的占有,而只能藉助法律之力來支配。

  (二)可複製性

  智慧創作物的可複製性,是指人們可以藉助某種設備或工具原樣再現智慧創作物,並且以複製方式所產生的智慧創作物並不是一件新的智慧創作物,而是對被覆制之智慧創作物的使用。

  任何有形物,原則上也是可複製的,但是,由複製所產生的物是一件新物,能夠產生新的所有權,由歸屬由法律規定。

  智慧創作物的可複製性,是由其非物質性決定的,複製品與原物具有同一性,不是新物;而有形物的複製品,不可能與原物具有同一性,因此,複製品是新物。

  (三)可傳播性

  智慧創作物的可傳播性,是指人們可以藉助某種媒介來傳送、擴散和接收智慧創作物,並使之還原再現。

  智慧創作物的這一特征實際上是由其非物質性和可複製性決定。

  (四)共用性

  智慧創作物的共用性,是指智慧創作物是人類文明的一種表現形式,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可以滿足不國國家、不同地區、不同人種的共同需求。

  例如,我國古代的四大發明,並不只是滿足了中國人的需要,同時也滿足了其他國家人民的需要,推動了整個人類的進步。現在,美國微軟公司開發的視窗軟體、辦公系統軟體,並不只是美國人需要,全世界都需要。

  (五)智慧性

  智慧創作物的智慧性,是指智慧創作物是人們運用其智慧獨立創作出來的成果,其中蘊涵著創作者和全人類的智慧。

  智慧創作物的這一特征決定了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對象,並不是自然生長的有形物,也不可能是運用簡單勞動就能生產出來的勞動物,而是需要運用其智慧所創作出來的智慧因素的創作物。

  當然,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價值的取向變化,現在有知識產權客體也並不完全排除某些沒有智慧因素的對象,例如,基因是一種自然生長的物質存在,但卻能夠獲得專利保護;某些資料庫可能只是一些公共信息的集合體,智慧含量很低,卻可能獲得專有權保護;地理標誌客戶名單、功能變數名稱等,也幾乎沒有多少智慧含量,卻仍然要給予保護。其主要的價值聚積在於鼓勵人們對智力創作活動的投資,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避免發生巧取豪奪的經營行為

智慧創作物的種類[1]

  根據《知識產權協定》以及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條約的規定可知,智慧創作物包括若幹種類,主要有:

  (一)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二)文學藝術作品,包括在傳播文學藝術作品過程所產生的創造性成果;

  (三)商業標誌和特殊標誌,包括商標、服務商標、地理標誌、商號、企業名稱、功能變數名稱、產品外觀展會標記、奧運標誌等;

  (四)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五)植物新品種;

  (六)未披露的信息;

  (七)傳統知識、遺傳資源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

  (八)制止不正當競爭等。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曹新明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11.
  2. 2.0 2.1 曹新明主編.知識產權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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