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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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權(Right to Report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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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權是指新聞主體享有通過新聞媒介刊播採訪事實材料的權利。
新聞報道是傳媒活動的核心,是關於信息的傳播活動,作為“擬態公眾”的媒體在實現人們“知的權利”時,享有新聞報道權。新聞報道權的本質是權利。是一種憲法權利和政治權力,是人民權利的實現,從法理上講報道權不是記者的專有權利,記者作為“擬態公眾”代表人民在行動如果不代表人民利益便失去了合法性。新聞報道權是公民權利的延伸,也是公民政治權利的組成部分。新聞報道權不但擴大了公民的民事權利,而且實現了公民政治權利、社會權利和民事權利的有效溝通。公民可以藉助於新聞媒體表達自己的意見,主張自己的民事權利;公民也可以藉助於新聞媒體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爭取輿論的支持;公民還可以通過新聞報道凝聚共識,締造和諧社會。當然,從司法救濟上,現實中新聞記者以“擬態公眾” 身份的司法請求權沒有法律依據。新聞報道權受到侵害。記者必然從“神”回歸為“人”,要以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利進行救濟。新聞報道權是指新聞媒體和記者享有的自由地搜集新聞信息並將其報道出來的權利,又可具體分為兩項:
其一採訪權,指新聞工作者有權獲取與新聞事實有關的材料並通過媒體進行發佈;
其二輿論監督權,輿論監督權是新聞媒體擁有運用輿論的獨特力量,幫助公眾瞭解政府事務、社會事務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並促使其沿著法制和社會生活公共準則的方向運作的一種社會行為的權利。
新聞報道權的現狀[1]
(一)政府與媒介之間。由於政治制度上的單一制、媒介的國有制,致使中央政府在制定規制時獨攬大權,形成信息壟斷,處於信息優勢地位;各媒體和政府利益高度一致,在信息反饋時各級政府與媒介一味地迎合上層意志,報喜不報憂,傳遞符合上級意向但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信息。
(二)政府與公民。在這個層面上政府作為信息的絕對擁有者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封鎖、拖延有關信息的發佈,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公民的信息獲得權,單一制的政治制度使公民產生對政府和國家廣泛的疏離感,對於新聞報道缺乏參與的積極性。同時由於沒有好的反饋機制,公民沒有足夠的權利將自己的意見反饋到政府。
(三)媒介與受眾。我國的媒介首先是黨和政府的喉舌,而後才是人民的喉舌。加之多層化的管理模式使得媒介從業者更多地關註上層的意見,特別在對中央政策規制的宣傳報道上更是如此。這樣會在一定程度上使受眾處於信息盲區,進而損害受眾的利益。同樣受眾對於媒介會產生如同對待政府一樣的疏離感,造成反饋上的信息不對稱,影響了政策規制的實施效果。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經歷了以階級鬥爭為綱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經濟建設為主轉到以制度建設為指導方向二次轉型。
- ↑ 陳立新.我國社會轉型期新聞報道權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新聞天地:下半月刊.2011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