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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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新聞要素[1]
新聞要素是指新聞語篇的結構要素,新聞的篇章結構就是由結構要素搭配而成的。新聞要素之間存在著形式與意義兩個層面上的關係,不同的關係類型就形成了不同的篇章結構。
新聞要素之間在形式方麵包括隱現、先後與輕重三種關係類型。“隱現”是指新聞要素在語篇中的出現與消隱;“先後”是指新聞要素在語篇中的排序;“輕重”是指新聞要素在語篇中的詳略。
新聞要素的隱匿[2]
這裡的新聞要素主要指新聞報道中的相關人物的信息要素,即新聞源和有關當事人的姓名、職業、工作單位、地址、家庭等。所謂合理隱匿應主要出於兩種目的:一是為新聞源保密;二是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1) 在通常情況下,為確保新聞的可信度,記者是被要求提供新聞源信息的。但有時也會有特殊原因使記者不能透露。比如採訪對象為了保證自己的寧靜生活不被打擾以及出於自身安全的考慮,要求不公佈自己的相關信息。事實上,法律沒有規定被訪者一定要接受記者採訪,並無條件地向其提供自己所掌握的事實信息和資料。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制定的 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中規定“尊重被訪者的聲明和正當要求”,這當中自然也包括被訪者隱匿自己身份的要求。此外,有時候記者必須通過一些秘密的新聞源才能獲得信息。因此,為新聞源保密不光是記者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他們客觀、全面瞭解事實真相, 保障公眾知情權的要求。
(2)人是社會化的動物, 但人也有保持自身獨立性的需要。隱私便是體現這種獨立性的重要內容。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不願公開的個人生活秘密和個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權利”。“隱私權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隱私的主體希望隱私‘不為人知’,而新聞報道的一個顯著特點, 就是讓新聞信息‘廣為人知’,這兩個顯著的特點構成了新聞報道要求和隱私權要求的嚴重衝突,衝突的結果是,如果新聞媒體一旦報道了事實, 必然使公民的隱私權受到嚴重的侵害。”對於一些顯著性不高的新聞來說,解決這個衝突的方法,就是隱匿隱私主體的身份,使新聞事實和隱私主體之間的信息聯繫斷裂。建立在真實性基礎上的新聞,如果是從以上兩個目的出發而對部分要素進行了隱匿,一般認為是合理的。一方面,它表現了對新聞源和當事人法律權利的尊重另一方面,它也是新聞記者避免侵權、擴大報道空間的一種技巧。
新聞要素的隱匿使得一般人對新聞的真實性無法查證。因此,就有人鑽了這樣的空子,捏造和歪曲事實,再加上模糊的、虛構的新聞源和當事人,製造出假新聞。這便是新聞要素的不合理隱匿。經常可以在報紙上看到這樣一些詞句,或是消息靈通人士透露、內部人士稱,或是張某、李某、王某,或是A先生、B小姐,或是文中人物均採用化名。雖然這當中有些新聞寫得跌宕起伏、曲折生動,甚至還有的是洋洋灑灑的大特寫或連續報道, 但總給人一種亦幻亦真、若有若無的感覺。這就是不合理隱匿給新聞報道帶來的信任危機。
真實是新聞存在的價值和基本條件。它首先要求新聞源清楚、可靠,而且一般是越詳細越好, 以免遭到受眾無端的質疑。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對新聞源進行隱匿。其次,真實性要求內容準確。這包括時間、地點、人物、過程、環境、條件、結果、細節、背景資料, 以及人物的思想和心理等等都必須符合實情、確鑿無誤。其中人物即當事人是最重要的能動性因素,他的真實性往往會影響著其他因素的真實性。所以,除非涉及到人物的隱私問題,一般也不會對其進行隱匿。所謂新聞要素的不合理隱匿就是置這兩大真實性原則於不顧,同時又怕新聞源或當事人信息過於清晰而被人拆穿,而採用的模糊化處理人物的方法。它是隱匿方法的異化和濫用, 是有違於新聞本質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