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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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尋租是指新聞界或新聞從業人員利用手中的新聞權轉移財富分配,為團體或個人謀求不正當利益,對其他社會主體利益造成損害的一種非生產性尋利活動。其表現是一切與新聞的採訪、製作、傳播過程相關的非法的、不道德的權利交換行為、關係、過程,即一切新聞界腐敗現象,集中表現在有償新聞和有償不新聞的泛濫。[1]
新聞尋租的產生原因[1]
1.新聞尋租是我國經濟轉軌過程中腐敗現象向新聞界滲透的反映
新聞尋租實際上是社會腐敗在新聞領域的折射,是經濟、政治腐敗現象侵蝕新聞界的結果。新聞來源者之所以不惜重金收買記者,是因為這樣能給他們帶來巨大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而在目前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財富崇拜為興奮點的社會“大環境”的影響下,部分記者喪失了對記者職業的敬仰、敬畏,放鬆了對自身素質和職業的嚴格要求,喪失了自身的職道德,轉為追逐金錢為上。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新聞尋租是新聞界吸納社會腐敗的產物。
2.謀求正當經濟利益過程中的職能錯位
新聞尋租的產生不僅與部分新聞從業人員個人有關,還與新聞單位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新聞單位謀求經濟利益是必然的和正當的,但是由於媒體的新聞宣傳業務與其自身企業化經營創收之間並沒有做到真正實質意義上的分離。一些從新聞單位分離出來的廣告公司只是徒有其表的代理部門,甚至還索性合法地乾起了“廣告新聞化”營生,以令人眼花繚亂的新聞文體和報道技法,刊播大量廣告信息。另一方面,出於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有的新聞單位則明裡暗裡鼓勵記者兼顧創收,為那些能夠支付宣傳費、聯辦費、版面費、贊助費的單位提供定向宣傳報道。如用報道的手段去經營廣告,或者用實質上是經營性的版面和欄目,去報道那些並沒有多少新聞價值的信息。以謀求正當利益為初衷,結果卻存在著媒介功能的使用不當,這是新聞庸俗化的表現它是以犧牲新聞的嚴肅性,去換取法人及個人利益。
3.新聞報道權缺乏有效監督的必然後果
新聞尋租的實質是新聞權的濫用,權力濫用的目的是謀取不正當的經濟、政治利益。在尋租理論中,尋租是以信息不對稱和監督不力為基礎的。就像其他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一樣,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新聞界也完全可能在炫目的光環後面運用權錢交易。就傳統和現實而言,從法律角度看,我國目前的實體法中缺乏有償新聞的現成條文,而民間社會、基層單位對新聞媒體和記者、編輯實行道德監督的氛圍還遠未形成。我國對新聞工作的監督主要來自黨和政府的主管部門,監督乏力,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新聞尋租的泛濫。
新聞尋租的表現形式[2]
(一)暗箱新聞廣告
新聞從業者與廣告客戶私下串通,暗箱操作,以種種理由,把應刊發、投放的廣告改寫成新聞予以報道,自謀私利,損害報社利益。隨著傳媒資訊的無孔不入和商品更新換代速度的加快,尤其是廣告客戶對媒體的全面滲透,新聞與商品信息之間的界限越來越含糊。一些新聞從業者也正好利用如此機會,以維持廣告客戶關係為名,冠冕堂皇地把廣告置換成新聞.與廣告客戶之間心照不宣,而媒體蒙在鼓裡,流失了廣告也不明究里。例如成都某報記者,把新款轎車上市廣告改寫成新聞,後經同行和汽車經銷商揭發,被勒令除名。這種廣告新聞,是最常見最低級的一種新聞尋租現象,在媒體操作中相當普遍。
(二)混淆新聞與廣告的的界線
媒體與商家合謀或以新聞的名義傳播廣告資訊,或在新聞欄目、新聞版面、新聞時段故意模糊新聞與廣告的界線,強迫受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2003年4月20日的上海車展,報紙、電視鋪天蓋地的新聞竟然和車商自己所做的廣告相差無幾,在廠商的操控下,部分傳媒出賣新聞傳播的資源,成為商家操縱的工具。製造新聞與廣告的混淆,是當今媒體吸引廣告的慣用手段,如電視、廣播把廣告信息納進新聞資訊欄目,更有甚者,經過策劃,把廣告包裝成經濟新聞、科技新聞,有的圍繞廣告製造事件、虛構看點,以新聞的形式放大廣告的傳播效果。成都某媒體曾策劃“保健品能不能帶進高考試場”系列追蹤報道,在當地引發強烈爭議。
之所以媒體混淆新聞與廣告的界線,有其經營壓力,但從體制而言,關鍵是“新聞報道與經營活動、新聞採編隊伍與經營隊伍合一”的媒體思路,沒有從根本改變。如果採編、經營不分家,廣告必然向新聞滲透。
(三)新聞介入商業策劃活動
商家以種種方式操縱媒體,已成為不爭事實。一方面媒體需要廣告支持,另一方面商家追求媒體效應,這就導致:媒體與商家相互靠近,共建利益同構格局。新聞介入商業策劃就是二者靠近的結果,媒介利用傳播平臺誘惑商家,或新聞跟近報道商業策劃活動,或策劃新聞、活動吸引商家參與,或幫助商家策劃、報道商業活動,或與商家聯手策劃商業新聞,而商家則以廣告或“活動費”回報媒體。現在,許多媒體設有“企業策劃部”,商業公司設有“媒體策劃部”,它們的功能就在如此。新聞介入商業策劃已是普遍現象,終極目的在於為自己的新聞資源找到更大的利潤空間,即利用自己所享有的傳播權利向商家尋租,從而謀取利益。
(四)惡意同謀,製造所謂新聞事件
媒體或媒體從業者為了某個人、某個組織或某個集團達到某種目的,把新聞傳播資源和傳播手段租給對方,而與其串通同謀,並按照其意圖組織、策劃所謂新聞事件,在傳播擴散中為對方牟利或自己從中獲得不正當利益。這種“新聞尋租”在商業競爭領域表現的尤為突出。比如,為了打敗競爭對手,與媒體或媒體從業者勾結起來,策劃、挖掘、製造、利用、誇大不利於競爭對手的新聞事件,而大肆曝光,惡意炒作。同謀者一般以廣告或“紅包”回報。有不少企業不是在市場較量中淘汰,而是敗給競爭對手的新聞策劃——把傳媒資源租借過來。為自己不正當競爭服務。今年成都糖酒會,就發生了一起某一品牌企業遭遇競爭對手新聞策劃的事件,幸好主管部門及時介入,才得以平息。這種製造新聞實際上就是新聞媒體或新聞從業者利用對新聞事件的報道權作為尋租資源,出讓新聞事件的發現渠道,不惜製造新聞,以期獲得不正當利益。
(五)新聞敲詐
新聞敲詐是指媒體或媒體從業者掌握了某個人、某個組織或某個集團的負面信息,而採取威脅的手段,揚言曝光,進行敲詐勒索。北京某報記者在擔任報社熱線部記者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某電信發展總公司在開辦“體彩”、“福彩”聲訊臺中弄虛作假、欺騙公眾相要挾,向採訪對象索要錢款18萬元,事發後被判8年有期徒刑。
新聞敲詐發展到今天,也不是一個普通的利用新聞進行勒索錢財的現象,對於某些媒體而言,這已經上升為媒體廣告刨收的強力手段,——媒體慫恿、鼓動記者想盡千方百計收集商家負面新聞,然後有策劃、有組織地進行恐嚇,逼迫商家違心投放廣告。還有一些媒體,為了爭取廣告,針對不同商家採取或殺一儆百或先打後拉或隔山敲虎或指槐罵桑的曝光策略,實施新聞敲詐。如此手段,曾在傳媒界戲稱為“廣告殺手鐧”。新聞敲詐一旦從經營角度被賦予合理性,它的危害就是媒體個體從業者所收個別賄賂而免於曝光的危害性所不可比擬的。
(六)新聞角色與商業角色混同
在傳媒日益市場化的今天,出現了一些新聞從業者或者新聞媒體在經營新聞媒體的同時,還經營其他類型的盈利性機構的狀況。一方面,新聞媒體及其從業者擔當了新聞報道傳播的責任,享有與此相關的權利,另一方面,他又同時以其他角色進入其他領域的商業競爭。就如同我們曾經深惡痛絕的官倒現象一樣,這些新聞媒體或從業者可以利用以上任何手段把其在新聞媒體所擁有的權利或渠道參與其在其它商業領域的經營恬動,如新聞廣告,新聞與商業策劃,新聞敲詐等手段。這種尋租實際上是憑藉自己因為身處新聞媒體所享有的職權無條件租於作為另一個商業領域的另一個自我角色,是一種利用媒體資源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慣用手法。現在,有的記者的身份角色十分混亂,有的是廣告從業者,有的是公司老總,有的是企業策劃人員,甚至有的身兼數職,利用記者身份和媒體背景從事經營活動。
(七)賄賂新聞,收購新聞傳播權
新聞行賄、新聞索賄在當今傳媒界已屢見不鮮。2002年6月22日,山西繁峙縣義興寨金礦區發生了特大爆炸,38名金礦礦工當場罹難。9月15日,新華社發佈了令人震驚的消息:有l1名記者在繁峙礦難採訪過程中收受當地有關人員及非法礦主賄送的現金、金元寶的嚴重經濟違紀行為,涉案金額高達7.46萬人民幣。這種由新聞媒體所享有的輿論監督權所派生來的潛在的對某些不正常現象是否會被公眾知曉從而獲得負面評價的控制權力,在新聞行賄現象中被利用為極有利益空間的尋租資源。也就是說,新聞媒體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已經把由公眾知情權所淵源的新聞報道權商品化,把它作為了一種可以用金錢或其他利益交換的稀有商品,事實上堵截了公眾正常獲得某項信息的渠道,而在利益驅使之下把這條渠道任意交由與新聞事件相關的對方處置,要麼被堵塞,要麼被歪曲,總之,這種尋租關係從根本上損害了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權存在的基礎,即,公眾應該據此享有最充分最完備的知情權或者信息獲知權。
(八)新聞掮客
媒體從業者利用新聞資源與社會資源之間的微妙關係,租讓新聞資源,維持、疏通社會關係,從中牟利。“新聞掮客”所利用的最初資源就是新聞媒體傳播權,因為他掌握了這種權利,從而便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到新聞事件的源頭,這種對消息源的接近和控制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了新聞掮客們進一步在不同立場的雙方獲得更大尋租空間提供了可能;而且藉助這種特殊的權利,掮客們可以左右逢源,從雙方獲利。這種新聞尋租雖然不見得一定用新聞報道的形式表現,但是其尋租資源來源於新聞媒體所擁有的新聞報道權,新聞事件新聞人物接近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