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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認購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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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新股認購優先權[1]

  新股認購優先權是指股份公司的現有股東在公司發行新的股票時,有按照股東自己的現有持股比例優先購買新股票的權利。這是為防止公司發行新股給老股東造成損失,而賦予公司老股東的保護自已利益不受侵害的一種權利。在公司成立以後的發展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資金不足的窘境,公司可以採用多種方式籌集資金,但由於發行股票具有沒有償還期、資金來源相對固定和穩定的優勢,故往往採用發行新股的方式。但發行新股會對老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害。

新股認購優先權的實現[1]

  新股認購優先權主要是通過如下過程來實現的。在我國股份公司發行新股的實踐中,公司在配售股份時,向現有股東發放新股認購證書。公司配售股份俗稱“配股”,是公司在發行新股時,以現有股東為對象按照該股東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發放新股認購證書並向持有新股認購證書的人出售新股的行為。新股認購證書代表了新股認購優先權。《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上市公司向股東配股應符合以下條件:①距前一次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前次發行股票包括配股等其他發行方式的時間間隔計算以前次的招股說明書或其他招股文件公佈日期到本次配股說明書公佈日期的間隔為準;②前一次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用途與當時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或股東大會有關決議相符;③公司連續兩年盈利;④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⑤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⑥配售的股票限於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根據股東大會決議而規定的日期持有該公司股票的全體普遍股股東;⑦本次配售的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原有總股本的30%,發行B股H股上市公司,還應遵守有關該類別股份的其他法規的規定;⑧配售發行價格不低於本次配股前最新公佈的該公司財務報告中所列每股凈資產值

  新股認購優先權滿足這些條件之後,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步驟實現。首先由董事會提出配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告配股方案,同時因為發行新股票將增加公司的資本,因此股東大會應相應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其次經公司認可的登記機構向公司現有股東派發配股權證(即新股認購證書)。已經托管進入清算系統的股份部分所對應的配股權證可以直接記入股東的證券賬戶;尚未托管的實物股票,由股東本人持實物股票到發行公司所在地的股權登記機構領取並辦理托管手續。再次,在規定的認購期內,股東持身份證、證券賬戶卡到托管證券的機構辦理繳納股款手續,並按照繳款收據指定的日期到交款證券商處列印證券存摺。

新股認購優先權的處分[2]

  1.是否允許單獨轉讓

  股東享有的新股認購優先權,學理上可以分為抽象的和具體的兩種。前者可以基於股東資格和法律規定、章程規定而享有,是一種期待權,故不得與股份分離而單獨轉讓或單獨為其他處分。當公司決定發行新股,根據法律規定、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股東取得直接請求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之權利,這時新股認購優先權由抽象的權利變成為具體的權利,由期待權變成為現實性的權利。這種現實性的權利一旦發生,即不受公司社團之約束,得與股份分離而單獨讓與。從立法例上考察,我國臺灣《公司法》第267條第4項即明確規定,這時的新股認購優先權可以獨立轉讓。

  2.股東行使新股認購優先權時的新股認購價格

  股東行使新股認購優先權時,可否以低於其他投資者的價格購買?有的學者認為,世界各國公司法均不承認股東的此種特殊利益。但是,筆者認為應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考慮。前述法國學者“公積金利益”的觀點並非毫無道理。僅僅賦予股東優先購買的權利,而不在價格上予以優惠,並不能消除或者完全消除原有股東的這種“公積金利益”方面的損失,這時應當允許作為例外,使原有股東相對於其他投資者在價格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從立法例上考察,我國臺灣《公司法》第156條第7項規定:“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儘管其立法理由在於“為便利新承銷制度之推動(如詢價圈購競價拍賣)及因應未來實務需要而設”,但是畢竟作出了特殊情況下,發行價格可以不同的規定。日本現實生活中,享有新股認購權的股東以額麵價值(由於發行價格不得低於額面金額,故股東支付的金額一般低於或等於新股發行價格),認購新股的情形頗多。至於應當給予多大的優惠,應當根據公司原有股東持有股份總數、公司發行新股時尚未轉資的公積金數額以及新股發行價格而定。只有這樣,股東單獨轉讓其新股認購優先權之法律制度,才更具有可行性和實益。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股東在優先認購新股時享受一定的優惠,同是否將新股認購優先權看做是固有權並不是同一層面的問題。前者的實行,可以在公司新老股東之間求得平衡,後者則是在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之間求得平衡,並賦予公司自決權的價值選擇。享受一定的優惠並不以“新股認購優先權是固有權”為條件,股東享受一定的優惠也不是“新股認購優先權是固有權”的必然結果。

參考文獻

  1. 1.0 1.1 吳申元主編 劉慶平 劉常青編著.古代管理智慧與現代經營藝術 證券市場的權利與義務.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2. 趙志鋼著.公司治理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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