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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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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議題(Singapore issues)

目錄

什麼是新加坡議題

  新加坡議題是指1996年在新加坡舉行的部長級會議上提出的投資、競爭、政府採購的透明度和貿易便利化等問題。

新加坡議題的提出和發展[1]

  在1996年WTO第1屆部長級會議新加坡會議期間,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等4個主要發達國家(組織)提出了多邊投資框架協議、多邊競爭政策、貿易便利化以及政府採購透明度4個新議題,稱為“新加坡議題”。在政府採購透明度議題上,新加坡會議建立了工作組對政府採購行為的透明度進行研究,以求在此基礎上提出《政府採購透明度協議》,從而將政府採購透明度議題在WTO體系內多邊化。2001年11月多哈部長級會議上,WTO成員一致決定將新加坡議題列入工作計劃,但同時決議明確指出,必須經第5屆部長級會議明確的協商一致方式同意,才可進行關於新加坡議題的談判。在談判的目標上,“多哈宣言”為新加坡議題規定的目標是就談判問題的重要性、啟動談判的時間以及有關談判的方式作出決定,不涉及談判日程和具體內容。根據“多哈宣言”的時間表,2003年政府採購透明度工作組完成談判模式的制定並交第5屆部長級會議簽發,若在第5屆部長級會議上明確達成一致則啟動談判;至2005年1月底之前,各成員方應結束加入政府採購透明度協議的談判。

  新加坡議題以進一步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為主旨,但實際推敲起來,這4個議題導致的實際結果是縮小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政策空間、增加發展中國家的行政負擔、削弱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競爭力。多哈回合以“發展回合”的面貌出現,而新加坡議題便是發達國家同意“發展回合”議程的籌碼。發達國家推動政府採購透明度的意圖是很明顯的:儘管初期的談判可能限制在透明度的範疇內,但這僅僅是發達國家推動政府採購貿易自由化的準備階段和過渡階段,一旦具有約束力的透明度協議得以制定,那麼GPA就邁出了多邊化的第一步,談判議題將不可避免的擴張至市場準入問題,最後導致GPA的諸邊協議性質改變,加入GPA變為一種義務而不再是目前自願選擇的結果。歐盟委員會在日內瓦準備新加坡部長級會議時提交的一份書面文件清楚地表達了這一意圖:“歐盟委員會支持部長們採取決定…這將對方式和途徑予以定義…以減少和消除所有WTO成員的國內政府採購措施對貿易的扭曲影響”。歐盟本身在政府採購透明度協議的草擬過程中發揮了核心的影響,在政府採購透明度工作組第17次會議上,歐盟提交了《政府採購透明度的積極作用及實施方案》。作為歐盟觀點的補充,美國和日本則主張更加嚴格、更加寬泛地適用透明度原則

  面對發達國家的積極表態,經歷了烏拉圭回合慘痛經歷的發展中國家表示了強烈的反對。發展中國家指出,發達國家提出的政府採購透明度路線圖超出了透明度議題的範圍,也超出了發展中國家的承受能力。具體表現在:

  (1)在採購實體上,發達國家要求將中央政府、次中央政府以及公用事業等實體全部納入透明度協議的範疇,而發展中國家認為將非中央政府實體納入透明度協議的範圍內將給發展中國家造成過於沉重的負擔,而將獲得政府特許的實體也納入政府採購透明度的範疇內,與發展中國家國內採購制度不符;

  (2)在採購範圍上,發達國家要求貨物、服務、工程全部納入透明度議題下,發展中國家則認為,服務採購沒有必要列入;

  (3)發達國家要求透明度協議也適用於國內審查機制以及WTO爭端解決機制,而發展中國家則堅持這兩種機制只適用於涉及市場準入的問題,不應出現在透明度協議的討論中。

  此外,關於透明度協議的約束力也存在重大分歧,發達國家主張該協議應為WTO體系下的約束性規則,而發展中國家則認為這一協議應該是指導性規則,不應具有強制約束力。可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政府採購透明度問題上的分歧幾乎是無法彌合的。最終,由於發達國家在WTO的執行問題、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公共衛生、農業、非農產品市場準入等議題上沒有做出實質性讓步,以印度為首的部分發展中國家聯合抵制了政府採購透明度議題。2004年8月WTO在日內瓦就多哈回合談判達成框架性協議,協議包括了農業、非農產品、服務貿易、發展問題和貿易便利化5方面內容,新加坡議題被拆分,除了貿易便利化以外,政府採購透明度、競爭、投資3個議題被暫時擱置。GPA試圖擴展涵蓋更多“領地”的努力也以失敗而告終。

參考文獻

  1. 宋雅琴.《GPA的前世今生》.中國政府採購新聞網.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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