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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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议题(Singapor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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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议题是指1996年在新加坡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提出的投资、竞争、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贸易便利化等问题。
新加坡议题的提出和发展[1]
在1996年WTO第1届部长级会议新加坡会议期间,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4个主要发达国家(组织)提出了多边投资框架协议、多边竞争政策、贸易便利化以及政府采购透明度4个新议题,称为“新加坡议题”。在政府采购透明度议题上,新加坡会议建立了工作组对政府采购行为的透明度进行研究,以求在此基础上提出《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从而将政府采购透明度议题在WTO体系内多边化。2001年11月多哈部长级会议上,WTO成员一致决定将新加坡议题列入工作计划,但同时决议明确指出,必须经第5届部长级会议明确的协商一致方式同意,才可进行关于新加坡议题的谈判。在谈判的目标上,“多哈宣言”为新加坡议题规定的目标是就谈判问题的重要性、启动谈判的时间以及有关谈判的方式作出决定,不涉及谈判日程和具体内容。根据“多哈宣言”的时间表,2003年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完成谈判模式的制定并交第5届部长级会议签发,若在第5届部长级会议上明确达成一致则启动谈判;至2005年1月底之前,各成员方应结束加入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谈判。
新加坡议题以进一步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为主旨,但实际推敲起来,这4个议题导致的实际结果是缩小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空间、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行政负担、削弱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竞争力。多哈回合以“发展回合”的面貌出现,而新加坡议题便是发达国家同意“发展回合”议程的筹码。发达国家推动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意图是很明显的:尽管初期的谈判可能限制在透明度的范畴内,但这仅仅是发达国家推动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准备阶段和过渡阶段,一旦具有约束力的透明度协议得以制定,那么GPA就迈出了多边化的第一步,谈判议题将不可避免的扩张至市场准入问题,最后导致GPA的诸边协议性质改变,加入GPA变为一种义务而不再是目前自愿选择的结果。欧盟委员会在日内瓦准备新加坡部长级会议时提交的一份书面文件清楚地表达了这一意图:“欧盟委员会支持部长们采取决定…这将对方式和途径予以定义…以减少和消除所有WTO成员的国内政府采购措施对贸易的扭曲影响”。欧盟本身在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草拟过程中发挥了核心的影响,在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第17次会议上,欧盟提交了《政府采购透明度的积极作用及实施方案》。作为欧盟观点的补充,美国和日本则主张更加严格、更加宽泛地适用透明度原则。
面对发达国家的积极表态,经历了乌拉圭回合惨痛经历的发展中国家表示了强烈的反对。发展中国家指出,发达国家提出的政府采购透明度路线图超出了透明度议题的范围,也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承受能力。具体表现在:
(1)在采购实体上,发达国家要求将中央政府、次中央政府以及公用事业等实体全部纳入透明度协议的范畴,而发展中国家认为将非中央政府实体纳入透明度协议的范围内将给发展中国家造成过于沉重的负担,而将获得政府特许的实体也纳入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范畴内,与发展中国家国内采购制度不符;
(2)在采购范围上,发达国家要求货物、服务、工程全部纳入透明度议题下,发展中国家则认为,服务采购没有必要列入;
(3)发达国家要求透明度协议也适用于国内审查机制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这两种机制只适用于涉及市场准入的问题,不应出现在透明度协议的讨论中。
此外,关于透明度协议的约束力也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主张该协议应为WTO体系下的约束性规则,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这一协议应该是指导性规则,不应具有强制约束力。可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透明度问题上的分歧几乎是无法弥合的。最终,由于发达国家在WTO的执行问题、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公共卫生、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等议题上没有做出实质性让步,以印度为首的部分发展中国家联合抵制了政府采购透明度议题。2004年8月WTO在日内瓦就多哈回合谈判达成框架性协议,协议包括了农业、非农产品、服务贸易、发展问题和贸易便利化5方面内容,新加坡议题被拆分,除了贸易便利化以外,政府采购透明度、竞争、投资3个议题被暂时搁置。GPA试图扩展涵盖更多“领地”的努力也以失败而告终。
- ↑ 宋雅琴.《GPA的前世今生》.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2014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