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與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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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與差別待遇是允許發展中國家做出的減讓承諾比發達國家少的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各協定給發展成員方的優惠待遇,指在一定範圍和條件下,發展成員方可以背離各協定所規定的一般權利和義務,享有較優惠和特殊的待遇。在WTO中各成員方有一個共識,即發展成員方參與國際貿易的能力先天不足,但發展成員方經濟可持續發展對發達成員方的利益至關重要,幫助發展成員方全面參與和融入全球多邊貿易體系,是發達成員方共同利益的需要。因此,特殊與差別待遇已成為WTO處理髮展成員方經濟發展問題時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
利用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是WTO發展成員方參與多邊貿易體系,分享貿易投資自由化所帶來利益的一項基本權利。根據WTO2000年10月貿易發展會議公佈的統計,在WTO眾多的協議中,占WTO成員總數80%的發展成員方可利用的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共有145條,主要分為兩類:
1.發達成員方積極採取的行動和措施。主要是為了促進發展成員方全面參與WTO和融人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大潮,而積極採取有利於發展成員方經濟發展的一些優惠措施。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①對發展成員方提供優惠市場準入;
②對發展成員方提供技術援助;
③以“最大努力”來履行對發展成員方有利的條款。
2.發展成員方有差別的承諾或例外措施。主要有:
一是允許發展成員方的承諾、行動以及貿易政策工具的運用有更大的靈活性,最常見的方式是非互惠原則的運用;
二是例外措施的運用,即在特殊情況下允許發展成員方採取基本義務例外的措施,來維護本國的特殊利益。這是目前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中最多的一種;三是允許發展成員方在履行某些協定時有過渡期;此外,最不發達成員方還可享有更加特殊的差別待遇。
2001年11月WTO多哈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以《多哈部長級宣言》的方式宣佈正式啟動“多哈發展議程”,標志著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正式開始。我國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全面參與了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多哈宣言》授權審核世貿組織協議中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以便加強有關條款,使其更精確、有效和具有操作性,這項工作由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特會執行。這是在發展中成員和發達成員兩大陣營中分歧最大的問題之一,發展中成員在此之上的要求能否得到合理滿足將直接關係到他們在新一輪談判的其他議題中的立場,從而對整個談判進程及結果產生重大影響。作為發展中大國,我國堅決支持廣大發展中成員在此問題上的原則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