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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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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自由化(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

目錄

投資自由化的由來

  投資自由化和貿易自由化是經濟全球化最具實質性的內容。與貿易自由化相比,投資自由化是經濟全球化的一個更高階段,只不過直到上世紀70年代末,投資自由化才作為一種觀念和政策出現,並逐漸在世界範圍內展開。上世紀80年代,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開始吸引外資,引進外國技術。

  到了上世紀末,經濟全球化已是大勢所趨,在這一進程中,以中國、印度、俄羅斯和巴西等國為代表的一大批新興經濟體成就卓然,實力大增。然而,這一時期的國際資本流動,如激流洶涌,泥沙俱下。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危害慘重,俄羅斯、土耳其、巴西和阿根廷等國也先後爆發了金融危機,給世人留下了深刻的警示。現實提醒人們,對各種投資惟有規制得當,才能趨利避害。

進入21世紀,國際投資自由化進程又有了新的發展,尤其是國際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與十年前相比都已是舊貌換新顏。其間發生的巨大變化,雖然面目朦朧,難以窺其全貌,但有大量的事實表明,目前的國際金融和貨幣體系,仍處在一個不穩定時期。

  各國競相開放外國投資市場,並對外資實行較為寬鬆的優惠政策。而發達國家為了促進直接投資及其隨帶的各種生產要素在國際間的流動,以便在“比較利益”基礎上實現全球資源的最合理或有效的配置,積極謀求通過雙邊和多邊努力,以實現最大限度的投資自由化和利潤最大化,特別是在發達國家的積極倡導下。一些投資措施已被納入WTO多邊管制的範疇。

投資自由化的表現

  投資自由化趨勢的產生,一方面反映了發展中國家大量引進外資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發達國家不斷施壓,要求發展中國家開放外國投資市場的結果日。投資自由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外資準入方面的自由化

  外資準入問題在傳統國際投資法中一直是個敏感的問題,各國一般都將外資能否進入和在何種程度和範圍進入本國經濟領域的自由裁量權視為外資管轄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80年代以前的雙邊投資條約一般都儘量迴避外資準入自由化問題。儘管許多雙邊條約作的經營運作階段。

  80年代開始雙邊和多邊投資立法開始明確規定准入自由問題。

  雙邊層面,美式雙邊條約將國民待遇擴大使用於投資準入階段。這一規定有利地排除了東道國對外資進入領域和條件的普遍審查權,而只能在條約附件中基於國家安全理由或在經雙方同意的少數部門領域拒絕外資進入。

  多邊層面,一些多邊投資文件也開始採用明確規定投資準入義務的立法方法,如世界銀行外國直接投資待遇指南倡導將開放外國投資準入作為外資立法目標,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有關外資設立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的規定,經合組織的多邊投資協議中的準入自由化規則。WTO框架下的TRIMS協議確立了國民待遇原則,使用於準入階段,更具約束力。

  2、履行要求的禁止

  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主要藉助於各種形式的投資措施包括履行要求來對外資進行適當引導,以期外資符合本國經濟發展目標。東道國對外資施加履行要求的權力一向被認為是其外資管轄權的體現。但晚近國際投資立法已經開始對東道國這一固有權力提出質疑。如美式雙邊條約明確提出了禁止履行要求的規則,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世行指南、多邊投資協議都有該項規定,TRIMS協定要求禁止那些對貨物貿易產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及履行要求。

  3、投資待遇方面

  晚近美式雙邊條約和一些多邊投資條約出現了一貫為發展中國家所反對的最低國際法待遇標準,其內容往往抽象且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分歧,實際上是想進一步確立片面有利於西方國家的某些所謂國際法規則的優先地位,從而進一步貶低東道國法律的地位,外國投資者可能依據所謂“國際法標準” 尋求在東道國的特權地位或故意逃避東道國管轄。

  征收與國有化的標準及補償的西方化傾向 征收與國有化源於國家主權原則所享有的固有權力。但在晚近雙邊和多邊投資立法中,發達國家一直倡導征收與國有化必須服從一系列前提條件。而且,一直為發展中國家強烈抨擊的關於征收與國有化必須伴隨“充分、及時、有效補償”的赫爾原則,也頻繁出現。

  4、投資爭議解決方式的國際化

  當地救濟原則在解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或其自然人、法人之間投資糾紛中的作用不斷削弱,而重視以國際法作為可適用的法律規定。而且隨著越來越多的投資問題納入到WTO框架下,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會越來越多。

投資自由化的影響

  投資自由化允許資本在國家間更自由地流動,要求各國政府減少對國際資本的監督和管制。但是,鑒於目前國際金融市場和金融業的發展過於迅猛,且有失控的危險,因此,在投資自由化問題上,必須審慎。各國應本著平等互利、求同存異、積極務實、合作共贏的原則,展開平等對話,使投資自由化與有關國家和經濟體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可持續發展目標相符。

  同時,實現投資自由化要考慮有關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人民的福祉,只有在實現這些國家自身經濟高度發展和繁榮的前提下,投資自由化進程才能順利推進。促進投資自由化,必須符合這一目標,否則就難以為繼。而在討論投資自由化時,應將生產性資本和投機性資本準確地分開,區別對待。鼓勵生產性投資,嚴格限制金融投機活動。

  推進投資自由化,還應全面考慮投資者和東道國雙方利益,實現共贏。既要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也應尊重東道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在促進跨國直接投資活動方面,一些國家建議就跨國直接投資制定多邊規則,這歷來是一個有爭議、難度大的話題,應充分和耐心地聽取各方意見,著眼於共同促進跨國直接投資的穩定、有序和均衡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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