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經營假設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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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經營假設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製會計報表時,假定其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會繼續下去,不會倒閉或大幅度縮減經營規模。這裡的可預見的將來,一般可理解為資產負債表日後的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1]
持續經營僅僅是會計核算的一個前提,但是面對日趨劇烈的競爭市場,企業的變數越來越大,企業的生命力備受廣大投資人關心,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後,投資人往往把審計人作為訴訟被告。因此,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審計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持續經營假設審計的目標[1]
1、確定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否合理。
2、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的實際情況,確定計價基礎及報表項目分類是否調整。
持續經營假設審計的程式[1]
1、分析被審計單位在財務、經營方面是否存在影響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危機。
財務方面的危機主要有:
經營方面的危機主要有:
- 關鍵管理人員離職後無人代替;
- 主要產品不符合國家政策要求;
- 市場不斷萎縮;
- 人力資源短缺;
- 未達到預期經營目標;
- 存在數額巨大的或有損失;
- 非常原因導致停產損失;
- 國家政策變化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 投資人未履行協議合同、章程,並可能造成巨大損失;
- 營業期限即將到期且無意繼續經營。
2、分析被審計單位對影響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危機準備採取的應對措施及有效程度。這些主要措施有:
3、分析最近的會計報表,確定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是否有好轉的跡象。
4、分析被審計單位盈利預測、現金流量預測及其他預測,確定是否科學合理。
5、審核期後事項、財務承諾及或有事項,是否存在影響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因素。如期後發生的重組、重大投資、併購、大股東易位或變化、重大的財務承諾( 如擔保)、數額巨大的或有負債或損失等。
6、檢查企業重要會議中有關財務困境的記錄有利於更好地掌握實際情況,分析企業所採取的措施的有效性。
7、向被審計單位的法律顧問和律師瞭解企業有關訴訟、索賠情況。
8、檢查借款合同的履行情況。如無法履行有關條款,可能意味持續經營能力有問題。
9、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索取關於持續經營假設的書面聲明,以明確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
10、檢查應披露的有關持續經營能力的事項是否正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