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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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規制是經濟性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規制者對投資行為非經濟手段的限制,具體表現在籌資規制、稅收規制、體制約束等方面。
廣義的投資規制:是政府規制者為了規範、保護和促進投資市場的發展,對社會投資過程中的資金籌集、證券發行和交易、投資行為和信息披露等進行干預,具體包括對實業投資和金融投資的規制。
狹義的投資規制:指實業投資的規制,主要包括對被規制者投資項目的立項決策、項目能力、項目收益的審核和批准。
投資規制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規制壟斷企業的投資回報率。該規制的實質是政府、企業及消費者就企業投資回報率達成共識而簽訂的一種合約。在投資回報率規制下,只要被規制企業的資本收益率不超過規定的公正報酬率,則企業的價格可以自由確定。在投資回報率規制下,被規制企業缺乏降低成本、提高生產效率的激勵。並且被規制企業會選擇更多地使用資本以提高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進而增加企業總收入的策略。這樣,在既定的產出下,只會導致被管制企業過度投資而缺乏降低成本、提高生產率的動力,產生了所謂的A-J效應(Averch and Johnson,1962)。
投資規制的路徑[1]
投資規制,是政府為了規範、保護和促進投資市場發展,對社會投資過程中的資金籌集、證券發行和交易、投資行為、信息披露等進行管理和干預,包括對實業投資和金融投資的規制。政府的投資規制既要鼓勵社會投資,以滿足不斷增長的產品需求,又要防止重覆投資和過度競爭,還要對投資品組合進行規制,實現投資品最優組合,以保證投資收益。如果政府根據需求和技術變化周期性地調整規制政策,一旦制訂規制價格併在一定時期內保持規制價格不變,就會刺激企業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潤,企業會自動地調整生產要素組合,實現最優化。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固然重要,但若規劃不當,大上、快上、亂上投資項目,其結果只能是各地產業同構和產業過剩。為此,政府有必要在投資規制上採取相應政策,這包括兩個層面的內容。第一,中央在批覆各地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項目時,要從全局角度統籌考慮,形成合理的產業分工和集聚,不能搞“一窩蜂”、“打群架”,這既能利用好各地的資源稟賦,又能形成區域互補性發展,避免產業同構;第二,各地在批覆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項目時,要審視國際國內巨集觀形勢,適當控制新上投資項目的節奏,做大做強現有企業,在遵守產業發展規律的前提下延伸產業鏈條,儘量避免產業“過剩”。
- ↑ 薑濤.政府經濟規制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J].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12,(5):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