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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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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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又稱“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約定港口之間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艙位,承運約定的貨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既可以是單航次合同,也可以是連續航次合同。訂立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是為了運輸大宗貨物,或者是因為班輪航線無法滿足貨物運輸的需要。承租人也可可能是為了轉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運費按所承運的貨物數量計算,與航程所用的時間無關,出租人承擔了時間風險。出租人因而希望儘早完成約定的航程,以便投入下一航次,賺取更多的運費。為此,出租人在運輸過程將儘力速遣,而無須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規定出租人的速遣義務。
但是,由於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貨物的裝卸作業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則無法控制貨物的裝卸所耗費的時間。為了促使承租人儘速完成裝卸作業,航次租船合同無一例外訂有裝卸時間及滯期費條款。承租人如果未在裝卸時間內完成裝卸,須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滯期費,以補償出租人的損失。在班輪運輸中,由於貨物的裝卸一般由承運人負責,班輪運費已包括裝卸費用,無須規定托運人裝卸時間與支付滯期費的義務,因而,提單背麵條款中一般沒有裝卸時間及滯期費條款。
航次租船合同屬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但不同於班輪運輸合同,它具有以下特點:
1、航次租船合同的當事人稱為出租人和承租人。班輪運輸合同的當事人稱為承運人和托運人。班輪運輸中的班輪是定船期、定航線,向所有托運人開放的,稱為公共承運人;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只承運與其簽訂了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所提供的貨物,有關船期和航線的安排均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故稱為私人承運人或專門承運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我國《海商法》第43條),實踐中多以標準格式合同為基礎,加以增刪或修改而訂立。合同訂立過程中,船東和承租人(貨主)及他們的代理人通常通過國際租船市場,由雙方經紀人在市場上洽訂。雙方當事人談判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西方國家特別是英美國家都無制約租船合同的成文法,就是大陸法系海商法中制定有關租船合同的條款,也都屬於非強制性條款或彈性條款,即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議排除或修改後適用。而在班輪運輸中,托運人要利用班輪服務就必須同意提單上的條款,雙方當事人談判地位不平等,因此主張合同自由的國家也都通過國內強行法制約提單條款。
3、出租人負責船舶營運並負擔費用。船舶出租人通過其雇用的船長、船員占有控制船舶,除貨物裝卸費有可能另有約定外,其他船舶營運費用,如燃料費、港口費以及船舶的維持費用,包括船員工資、伙食、船舶維修保養、保險、檢驗等費用,均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對船舶或艙位有使用權,即使貨未裝滿、出租人也無權裝運第三人的貨物。
4、運費計算方面,班輪公司制訂了承運人的運價表,按所運貨物噸數或體積乘以費率來計算運費。租船合同的運費按協議確定,按市場供求情況由雙方洽定。運費計算辦法有按約定的噸位計算和包乾運費兩種,前者按約定噸位及每噸約定運價計算。後者只規定個總金額。一般在承租人租用整船時才以包乾運費計算,稱為整艙運費租船或包船。此時,不論承租人裝運多少貨物,都要支付合同中規定的運費數額。
5、航次租合同規定用於貨物裝卸的期限和裝卸時間計算辦法,並計算滯期費和速遣費。班輪運輸一般由承運人負責安排泊位進行裝卸,以適應定期班輪的要求,因此提單上大多沒有裝卸時間及滯期費、速遣費條款,一般只規定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按船舶所能夠收受或交付的速度儘快提供或接收貨物。如果港口擁擠,可能要托運人支付港口擁擠附加費。
航次租船合同包括了規定船東和租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種種條款,在洽租船舶時,雙方須逐一洽定每一條款。為了簡化和加速合同談判的進程,洽定租船合同的當事人通常都採用標準格式的租船合同,根據各自的需要,對標準格式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刪減或補充,最後達成協議。
航次租船合同的標準格式大都是由各個國際航運組織制定,供洽租雙方在洽定租船合同時選用。航次租船合同範本很多,根據船舶航行的航線、承運貨物種類等不同而有所區別。
例如:1、《統一雜貨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簡稱GENCON—金康),適用於不分航線的雜貨運輸。
此格式由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The Bai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BIMCO)制定,並經1922年、1976年、1994年三次修訂。到目前為止,國際使用較多的仍是1976年格式。此格式在很多條款上,比較明顯地維護出租人的利益。它可適用於各種航線和各種貨物的航次租船,目前在世界上採用最廣,我國進出口的航轉租承租人多用這一格式。
2、北美穀物租船合同(North America Grain Charter,簡稱Norgrain),適用於由北美至世界各地的穀物運輸。
此格式由美國船舶經紀人和代理人協會(Association of ship Brokers & Agents-AS-BA)制定
3、澳大利亞穀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簡稱Austwheat),適用於從澳大利亞到世界各地的穀物運輸,租船合同代號“AUSTRAL”。
4、ASBA制定的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簡稱Asba tank voy),專門適用於油輪航次租船。
其餘的還有諸如波蘭煤炭租船合同(POLCOALVOY),鐵礦石租船合同(SCANORECON),波羅的海木材租船合同(NABAL TWOOD)等專門用途的航次租船合同範本。
航次租船合同範本種類繁多,而且適用的範圍也各不相同。但一般而言,航次租船合同都訂有下列條款:
- 船舶說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條款;
- 預備航次(Preliminary Voyage)條款;
- 船東責任(Owners Responsibility)條款;
- 運費支付(Payment of Freight)條款;
- 裝卸(Loading/Dlscharging)條款;
- 滯期費和速遣費(Demurrage & Despatch)條款;
- 銷約(Cancelling)條款;
- 留置權(Lien clause)條款或租船人責任中止條款(Cesser Clause);
- 提單(Bill of Lading)條款;
- 雙方互有碰撞責任條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 新傑森條款(New Jason Clause);
- 共同海損條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 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
- 佣金條款(Broberage Commission Clause);
- 罷工條款(Strike Clause);
- 戰爭條款(War Risks Clause);
- 冰凍條款(Ice Clause)。
註:傑森條款在1936年COGSA(《海上貨物運輸法》)出現後演變為“新傑森條款”,其主要內容為:當船舶因船長、船員或引航員的過失發生事故而採取救助措施時,即使救助船與被救助船同屬於一個船公司,被救船仍需支付救助報酬,該項救助報酬可作為共同海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