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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傑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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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傑森條款(New Jason Clause)

目錄

什麼是新傑森條款[1]

  新傑森條款是指承運人對航行疏忽可以免責,可要求共同海損分攤,承運人的其他參加救助船舶(姐妹船)可以要求救助報酬的條款。

新傑森條款的主要內容[2]

  新傑森條款的主要內容為:“如果船舶在開航之前或之後,由於無論是疏忽與否任何原因而引起意外事故、危險、損壞或災難,而根據法令、合同或其他規定,承運人對此類事件或此類事件的後果都不負責,則貨物托運人、收貨人或貨物所有人應在共同海損中與承運人一起分擔可能構成或可能發生的具有共同海損性質的犧牲、損失或費用,並應支付有關貨物方面所發生的救助費用特殊費用。如果救助船舶為承運人所有或經營,則其救助費應猶如該救助船舶係為第三者所有一樣全額支付。”

新傑森條款的含義[2]

  新傑森條款的含義為:

  第一,條款僅在承運人依法可免責的情況下賦予承運人請求貨方分攤共同海損的權利。如承運人依法不享受免責,新傑森條款便不能適用。因此,實踐中共同海損分攤的議。

  第二,船舶不適航與共同海損無直接關係時,不妨礙共同海損的成立。

  第三,同一船公司的船舶,即姐妹船之間的救助,其救助報酬可以列入共同海損。

新傑森條款的適用[3]

  提單和一些租船合同訂有“新傑森條款”,專門針對有可能適用美國共同理算規則解決爭端的情形。基於對《哈特法》和《海牙規則》免責條款的不同解釋,美國法院在其判決中認為,承運人對因其駕駛船舶過失導致的損失可以免責,但不能請求貨方分攤共同海損損失。作為這種判決的對策,承運人紛紛在提單或租船合同中訂立“共同海損疏忽條款”,通常該條款的內容是:“如果承運人恪盡職責,使船舶在各方面適航,並恰當配備船員,併為船舶恰當地提供配備和供應,現同意,倘若由於引航員、船長船員在航行或管理中的過失或疏忽,或潛在的缺陷或其他缺陷,或船舶不適航而造成危險、損壞或災難,則不論上述原因在開航前或開航當時是否存在,收貨人或貨物所有人不能免除分攤共同海損或支付所產生的任何特殊費用的責任,而應與承運人一起分攤共同海損,並支付特殊費用。”

參考文獻

  1. 呂鳴編著.海商法.中國商務出版社,2008.6.
  2. 2.0 2.1 鬱志轟 沈秋明編著.海商法學.杭州大學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3. 王千華 向明華主編.海商法.中山大學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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