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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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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條款(ice clause)

目錄

什麼是冰凍條款[1]

  冰凍條款是指當船舶港口因港口冰凍而使貨物裝卸受阻時,就合同履行將受到的影響作出的相應規定。內容要點是:裝貨港冰凍時,租船合同無效,對已裝船的部分貨物,船舶出租人應負責轉運目的地;卸貨港冰凍時,承租人可以選擇支付滯期費,使船舶等待至港口解凍後進港卸貨,或指令到其他安全的代替港口卸貨。

冰凍條款的規定[2]

  1.裝貨港

  (1)當船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後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並可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他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並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貨物數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計付),所有其他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並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冰凍而關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選擇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並按(1)款規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滿貨物時宣佈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於春季。

  2.卸貨港

  (1)如船舶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待候至恢復通航,並交付滯期費,或指示船舶駛往一安全並能立即駛入並安全卸貨而沒有因冰凍而滯留風險的港口。這種指示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船舶不能抵達目的港的通知後46小時內作出。

  (2)如在卸貨期間,船長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為有利時,他可以決定載運船上貨物離港,並駛往能駛入並能安全卸貨的最近港口。

  (3)在此種港口交貨時,提單上的所有條件均應適用,船舶應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運費,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0海裡,則在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參考文獻

  1. 霍紅主編.國際貨運代理與海上運輸.化學工業出版社,2004年02月第1版.
  2. 基礎管理研究組編.新編企業合同範本·財產類合同.企業管理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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