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扶貧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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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扶貧資金是指國家為改善貧困地區生產和生活條件,提高貧困人口生活質量和綜合素質,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而設立的財政專項資金。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老區發展資金、少數民族資金和項目管理費。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以工代賑資金、老區建設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等。資金來源分中央安排、省級配套、市(州)縣級配套。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扶貧資金用於國家和省確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重點貧困鄉(鎮)、村以及省政府確定的老區鄉(鎮)、少數民族地區。以貧困鄉(鎮)、村、貧困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的對象。
一是扶貧資金管理體系不夠完善。
從財政扶貧資金組成可以看出,縣級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機構有財政局、扶貧辦、發改局、民宗局四個部門。扶貧辦負責新增財政扶貧資金和老區建設資金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工作,發改局負責以工代賑資金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工作,民宗局負責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工作,財政局負責資金管理和報帳工作。由於涉及的部門多,有些部門與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意識,存在各自為政的現象,特別是扶貧資金每年到位時間晚,項目難以當年完工,有的項目錯過最佳實施時間,發揮不了效益。形成了“管項目的不管錢,管錢的不管項目,實施項目的管不到錢三張皮”現象。
二是扶貧項目偏離扶貧宗旨。
扶貧項目不同於其他建設項目,它是由財政扶貧資金的使用性質確定的,其宗旨是“扶貧”,是“雪中送碳”而不是“錦上添花”。少數地方往往為了政績,沒有將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最需要的貧困地區,所以年年為了形象在找 “扶貧”的“看點”。筆者在有的貧困村調查時就有群眾說“我們村這麼多年從沒得到國家扶持,而有的村國家年年安排資金;我們村的路是自己掏錢修的,而隔壁村全部政府投入。”
三是扶貧項目沒有發揮最大的效益。
扶貧項目國家投入有限,資金只是對項目建設的適當補充,資金的需求遠遠不能滿足項目的需求,大部分要靠群眾自籌解決,所以各項目施工單位在資金使用上儘量減少其他不必要的開支,特別是以鄉鎮、村為主體的項目實施單位在實施具體項目時往往只能採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獎勵。
四是扶貧貼息貸款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扶貧貼息貸款作為扶貧投入的重頭戲,隨著農業銀行機構改革,基層營業網點逐漸萎縮,基本上退出了農村市場。國家在政策上也作了適當的調整,將這塊下放到地方,由地方自主選擇金融機構。宣恩縣每年上級安排項目資金50萬元左右,按最高到戶貼息規模可達到1000萬元左右。但銀行是自負盈虧獨立的金融實體,首先考慮的是貸款風險,存在“嫌貧愛富”的思想,資金充足的企業收到貸款的機會就多,而沒有抵押的貧困戶,根本得不到貸款的扶持,這樣扶貧貼息貸款政策形同虛設,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
五是監督管理機制不夠健全。
實施扶貧項目時,大部分項目都由村幹部說了算,缺乏群眾的廣泛參與,沒有發揮項目監督小組的作用,對資金的使用沒有進行公示,未能接受群眾的監督,審計監督卻是事後監督,間隔時間比較長,對有些項目的真實性很難確認。
六是培訓經費投入不足。
影響貧困地區發展最大的阻力是農民缺乏科學文化知識,沒有一技之長,多數農民又缺乏學習的意識,同時,國家對培訓資金又投入不多,雖然安排了一定的培訓資金,但好鋼沒有用在刀刃上,培訓往往流於形式。
建議解決問題的辦法
多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和扶貧開發部門都把財政扶貧資金的管理作為扶貧開發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在扶貧開發中確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挪用、擠占、截留扶貧資金的現象大為減少。但從實踐的過程看,很有必要對項目單位法人負責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驗收制、項目公示制等加以完善,最大限度地發揮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認真做好扶貧工作規劃,建立科學的項目庫。在制定項目規划過程中,必須認真聽取群眾的呼聲,採取“五會一訪談”的方式確立扶貧開發項目。即在確定扶貧開發項目的過程中,通過召開村支委會、村委會、黨員大會、群眾代表會、全體村民大會,並深入群眾、廣泛征求群眾意見,把項目的選擇權、資金的使用權交給群眾,充分調動群眾在扶貧開發中的主導作用,調動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扶貧項目的確立經過層層篩選,使扶貧項目達到三個符合,即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又符合當地實際,更符合群眾利益。做到不讓資金等項目,保證扶貧項目連續、穩定地發揮最大效益。
二是實行扶貧項目一票否決制,做到扶貧資金公示、公告制。“公開原則”有如太陽,是最佳的防腐劑。將扶貧資金進行張榜公佈,可以加強群眾的監督,有效地減少或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對擬實施的項目採取差額投票的方法,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確立需要實施的項目,使項目的實施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願,符合村情民意,也可打破村幹部意見不統一的思想,這些有效措施能夠真正杜絕暗箱操作,增強項目的透明度。
三是健全資金管理機制。首先要改變資金的分配方法,扶貧資金下撥時要減少中間環節,並且在使用時給基層部門一定的機動權,使基層單位能更好地堅持效率優先的原則,對工作積極性高,工作成效好的重點村,基層部門有權在安排扶貧資金、項目上給予傾斜。避免人們將主要精力放在爭取資金上。其次要整合各塊扶貧資金,規範扶貧資金的投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是調整現行扶貧貼息貸款政策。根據現行農村金融網點的特點,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的作用,降低貸款門檻,使低收入戶能得到政策的扶持。降低扶貧貼息貸款的審批級次,對小額貸款審批權交給縣級,上級進行備案,改變扶強不扶弱的思想,切實保證資金使用到戶、項目覆蓋到戶、效益落實到戶。
五是加強扶貧資金的監督管理。扶貧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要對項目的進度、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張榜公佈,要接受群眾監督,財政、扶貧等部門要不定期進行抽檢,項目實施單位要派出專人負責,審計部門要在項目實施前進行預算審計,項目完工後要進行決算審計,使有限的資金髮揮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六是加大科技扶貧和農民工培訓的力度,提高貧困農民的綜合素質。當前貧困地區群眾脫貧的障礙是群眾的文化知識基礎差,實用技術難以推廣。科技對農村和農民脫貧致富的貢獻率微乎其微。因此扶貧部門要針對扶貧開發對象,把扶貧開發工作和產業結構調整有機結合起來,使大多數農民掌握一至兩門實用技術。對農村剩餘勞動力可以通過培訓,拓寬外出務工的渠道。在培訓方式上改變以課堂講授為主的培訓方式,讓科技人員到田間、地頭、果園、大棚蔬菜中去授課,針對具體問題、採取不同的方法,促使大多數貧困群眾都能撐握一門以上實用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