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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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撥付不及時,影響扶貧項目實施。在審計中發現縣級財政部門年終仍有大量資金滯留未撥付使用,有些財政部門滯留扶貧資金近萬千元,占年度應撥付資金的近三分之一。扶貧資金長時間滯留財政部門未投入使用,影響了當地扶貧開發進程和項目效益發揮。造成資金撥付不及時的有個原因,主要是扶貧項目計劃申請批覆不及時,導致資金下撥較晚;部分項目前期準備不足或設計欠妥,或者配套資金不到位,項目難以實施,不能撥付資金;項目規模過小而數量過多,項目驗收工作量較大,難以按時完成驗收工作,影響資金撥付項目等原因。
二、政策執行不到位,隨意擴大使用範圍。有些部門、鄉鎮或項目實施村組不按照批覆的項目實施,隨意改變資金的用途,有的將“三改一建”資金用於修路、挖塘,有的將扶貧搬遷資金髮放給非貧困戶,更有甚者將扶貧資金用於村鎮建設等等。主要原因是,某些領導幹部、扶貧工作人員及村組負責人遵紀守法意識差,對扶貧資金政策認識不到位,有些縣鄉領導將專款專用的扶貧專項資金當成普通預算資金使用。
三、資金管理不嚴格,存在截留挪用現象。近年,扶貧資金管理逐年規範,各項防控制度逐步健全,管理措施越來越嚴格,但在審計中仍發現有少數部門或鄉鎮截留挪用扶貧資金。如有些鄉鎮將已報賬應撥付項目實施單位的扶貧資金截留在鄉鎮財政所專戶或政府經費賬上,有些部門或鄉鎮通過虛列項目支出套取扶貧資金,用於彌補經費支出或者其他非扶貧項目建設,有些項目實施單位直接將扶貧資金挪用後彌補項目前期費。
四、項目管理不規範,工程“四制”流於形式。扶貧項目建設的項目責任制、招標投標、工程監理、政府採購等制度是項目質量和資金安全的有力保證,各貧困縣市也基本建立起了扶貧項目管理制度體系,但在實際中也存在部分項目執行管理制度不到位,項目招標、監理和驗收都流於形式,造成項目施工緩慢、工程質量不達標、材料價格虛高、虛列支出套取資金等問題。
五、項目立項不科學,資金效益難以發揮。扶貧項目的立項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扶貧政策以及扶貧開發規劃,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項目的立項和資金的分配要體現科學、合理,能夠真正起到扶貧脫困、發展經濟的作用。通過審計,我們發現項目立項不夠科學,扶貧資金未發揮應有的效益,項目立項存在“撒胡椒面”,許多項目資金額度僅2、3萬元,由於項目過於分散使得“錢少辦不了事”,一些部門和鄉鎮村組領導產生了“每人分杯羹”的想法,出現了“排排坐吃果果”都要爭資金的現象,影響了扶貧效益發揮,同時也造成相關部門的監管困難。
一是提高扶貧資金政策認識。縣、鄉兩級領導幹部及相關部門應更加重視支農扶貧工作,進一步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提高村組織、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人的遵紀守法意識,增強的扶貧資金“高壓線”的認識,嚴格按照《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管好、用好支農扶貧資金,堅持“項目跟隨規划走,資金跟隨項目走”的原則,不隨意調項轉項,不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貧資金。同時,要加大力度健全完善扶貧資金管理制度和各項項目建設管理制度,使扶貧項目建設與資金管理步入更加規範的軌道。
二是加強扶貧資金撥付使用管理。地方財力要加大對扶貧項目的投入,避免扶貧資金配套不到位或假配套。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扶貧資金的報賬管理,對大額扶貧資金支出,尤其是項目管理費和科技培訓費報賬必須轉賬支付,避免虛開套現情況的發生;要加強對專項以工代賑項目的監督力度,對專項以工代賑項目支出和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費都應納入縣級報賬制範圍;對報賬票據要加強審核,杜絕不合規發票和虛開發票報賬行為的發生。
三是加大項目管理和項目“四制”力度。對己立項的扶貧計劃要做好落實,不得隨意變動和更改項目計劃內容,保證扶貧立項工作的嚴肅性。扶貧主管部門應做好扶貧立項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扶貧項目庫;對開工的項目要積極推進工程“四制”管理,強化項目建設管理;已完成的項目扶貧、財政部門要加大竣工驗收力度,出具竣工驗收書,對工程質量作出全面評價,每個竣工項目均要經項目責任人和驗收人簽字認可,並保存完整的資料檔案,避免“買油鹽的錢打了醬油”,確保項目資金運用和項目計劃執行兩到位。
四是強化科學立項和分配資金意識。嚴格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和“十二五”規劃,科學地研究和申報扶貧項目,進一步整合各項涉農資金和加大整村推進投入力度,重點和有針對性地投入扶貧資金,防止扶貧項目“點多面廣”和扶貧資金“撒胡椒面”現象。同時要改變扶貧資金多頭管理的現狀,加強扶貧部門之間的協調,避免重覆立項、立項不實、選項不當等情況發生,使扶貧資金真正地發揮扶貧幫困和促進產業發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