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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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制度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確需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依法征收並給予補償的全部規範的總和。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是這個制度的重要內容。
1.房屋征收許可不規範,不能嚴格執行相關許可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實社會中存在手續不全就予以許可,事後補充相關手續的行為,程式嚴重違法,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權益;還有一些地方政府為追求所謂效率而忽視法定程式,例如有的地方政府還未收回拆遷戶的土地使用權證,就擅自將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交給開發商;未經法定審查和審批程式就組織實施拆遷計劃;向不具備申領許可證的人頒發拆遷許可證,導致違法拆遷。
2.房屋征收資金的監管不到位。無有效主體對房屋征收資金進行有效監管,銀行僅出具拆遷人存在該行的資金數額,以此表明房屋征收資金到位與否,而缺乏對該資金用途的動態監管。
3.房屋評估問題突出。主要表現在:市場化評估名不副實,評估價格明顯偏低,存在由拆遷人左右房屋評估價格的情況;評估機構選擇存在問題,剝奪了部分甚至於可以說是大部分被拆遷人對房屋評估機構的選擇權。
在我國法律中主要有以下幾點規定:一是房屋征收中對公共利益界定,採取列舉、概括、排除的方式,列舉是為瞭解決可操作性,概括是為瞭解決嚴謹陛,排除是為瞭解決隨意性。二是征收中對房屋土地的補償適用等價有償厲測,包括拆遷評估、補償裁決、拆遷中的土地問題,對違章建築的拆遷補償適用比例原則等。三是分析了房屋征收中的強制執行問題,被拆遷^、拒絕搬遷的,可以依法通過司法強制等強制措施,實現“以強拆促搬遷”的目的。四是對“城中村”拆遷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路徑進行了研究,解決了實踐中的困惑。五是對非公益性征收的行政許可進行研究,提出非公益f生拆遷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公益征收。六是對征收拆遷司法救濟進行分析,被拆遷^存在賠償補償請求權的競合、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競合、行政侵權與民事侵權的競合,從理論上,其理當具有選擇權,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推管轄、不管轄、爭管轄、亂管轄現象,造成了拆遷糾紛不能依法及時化解,降低了拆遷的效率、損害了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說,這些問題也是目前國務院制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中的瓶頸問題,是房屋征收制度構建的主幹問題。
由於近年我區房屋拆遷涉及居民多、面積大,因關係到拆遷戶的切身利益,如若處理不當,很可能會發生群體性信訪事件,甚至會對全區的社會穩定產生嚴重影響。為此,全面配合管委會的房屋征收拆遷工作,積極穩妥地化解矛盾糾紛,既要保證政府發展規劃的順利實施,又要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力爭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保駕護航;政府房屋征收要符合明確具體的公共利益,這樣才有利於從根本上維護政府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和權威,並對被征收人開展宣傳、解釋和動員工作,使之能更好地給予配合與支持;同時,政府應做好房屋征收拆遷準備工作,尤其是補償款項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對於補償方案,多與被征收人交流,擴展公眾對政府決策和行為過程的參與面,使補償方案能夠反映被征收人的普遍、合理訴求;最後及時把握房地產的政策走向、價格動態,主動與其他省、市、區政府部門交流。在房屋征收上的新做法及條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綜合各個方面的信息,善用巧勁,切實落實被征收人的住房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地為房屋征收拆遷工作作掃清障礙。
總之,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房屋征收問題將更加突出,因此,通過分析征收中存在的問題,找出問題的原因,借鑒和吸收國外的先進經驗,對於我們當前是非常必要的,還要不斷完善我國的房屋征收制度,為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共建美麗和諧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