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損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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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損失基金是指經濟單位基於對所面臨風險的識別和衡量,並根據其本身的財務能力,預先提取,用以補償風險事故所致損失的一種基金。建立意外損失基金是一種自保行為,即自己為自己保險。通常,這種辦法用於處理那些可能引起較大損失,但這一損失又無法直接攤入經營成本的風險。
建立意外損失基金的方法不同於將損失直接攤入經營成本。事實上,兩種措施有著顯著的區別從風險損失產生的背景來看,前者指損失發生之前的措施,而後者僅指損失發生時或者發生以後將損失攤入成本,從採取措施的性質而言,前者是對風險損失進行補償的計劃措施,而後者是對損失補償的實施措施。此外,前者往往是在後者無法實施,或者有諸多限制時而進行的預先計劃。所以,一般認為,建立意外損失基金(自保)的做法比將損失攤入經營成本更容易,更能解決問題。
建立意外損失基金(即自保)也不同於保險。其一,保險是集合眾多同類風險單位分擔損失的一種風險處理方法,就其性質而言屬風險結合與轉移技術,但自保則屬企業本身單獨承擔風險的一種技術;其二,經濟單位參加保險,在事故發生時可隨時獲得補償,但自保在基金積累形成之前發生事故則無法獲得充分的補償;其三,經濟單位參加保險,在保險責任終止後其已付保險費不能返還,但自保剩餘財產仍屬企業自己所有。
意外損失補償基金的建立既可以採取一次性轉移一筆資金的做法,也可以採取定期繳款長期積累的方式。基金的規模取決於企業年凈現金流動的情況,即超過成本的收入盈餘大小。
關於這兩種方式的選用,通常要根據經濟單位的規模、結構來確定。—般地採用一次性轉移一筆資金的做法是以經濟單位作為一個整體,根據風險識別和衡量的結果,確定一個基本的補償額,從財務上一次性撥出。但如果經濟單位規模較大,結構複雜,比如由若幹獨立核算的單位所組成的多樣化集團、組織、公司,則往往可以採取由各獨立核算單位或部門定期繳付分攤損失額,由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長期積累的方式。通常情況下,採取定期繳付分攤額進行長期積累的方式比一次性轉移資金的辦法適用性更大。因為,一個經濟單位的財務能力總是有限的,即使能轉移一筆資金應付一次較大的損失,但由此也會導致經濟單位自身周轉資金的減少,影響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更何況轉移一筆資金要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一般說來,在集團組織中,建立意外損失基金是在每年年度開始時,集團組織向集團內各個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或部門收取一定的風險損失分攤額,彙總形成總基金,總基金單獨入賬,專門管理。每年集團內發生的損失從基金中支出,給予補償。
對於意外損失基金的管理也必須有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比如如何收取分攤額,又如何補償損失。一般說來,對損失額的分攤是在集團風險管理人員的統一規划下,對風險損失進行科學的估算,確定一個預期總損失額,然後根據時間長度,按照一定的比例標準(如營業額、工資總額和處於風險中的物資財產價值等)由所屬各單位和部門定期繳納攤款。當然,也可以由集團的風險管理人員統一測定各部門和單位的風險狀況和預期損失額分層次繳納。這裡要強調的是,從一個集團的整體來說,集中統—地管理補償基金非常重要,它不僅可以使基金得以保證,統一管理,而且也是集團內部分散風險的一種有效辦法。從這個意義上說,採取建立意外損失基金的做法與保險公司建立保險基金有著相同的性質,但它畢竟是自已給自己保險。
建立意外損失基金作為風險自留的一項措施,有以下優點:
1、節省保險費。由於保險費中含有保險人的營業費用,它包括保險人經營管理費、經紀人和代理人的佣金、保險人合理的預期利潤,各項之和即稱為附加費用約占保費30%~40%,倘若由經濟單位自保即自行提存意外損失準備金,則此等附加費用便可省下來了。
2、促進企業經營穩定。建立意外損失基金可以增強企業補償風險損失的能力,彌補將損失直接攤入經營成本這種方式的不足。當預期損失發生時,企業可以通過預先提存的基金進行補償,而不影響當期的損益。這樣,既穩定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又穩定了企業的盈餘。
3、基金投資可以獲利。對於所積累的意外損失基金,經濟單位可以利用時間差進行投資獲利。時間越長積累越多,投資收益越大。當然,與保險基金一樣,自保基金的投資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4、道德風險減少。意外損失基金是經濟單位內部自設、自留、自用,利害與共,道德風險因此減少,而且還能促進防災防損。
5、理賠迅速。經濟單位如參加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需要進行調查、勘察、定損,如遇爭議,還要仲裁、訴訟,因而常常不能迅速得到補償。然而,如果採用自保,上述理賠程式幾乎全可免除。
採用自保方法處理自留的風險,常常受到以下限制:
1、基金規模的限制。意外損失基金的規模要受到企業年凈現金流動情況的限制,即受到超過成本的收入盈餘大小的限制,而基金的規模又與風險損失補償的有效性直接相關,否則,會影響企業經營。這一限制對眾多的企業來說是一個不小的障礙。一般來說企業不可能從已經投入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中抽取份額來建立意外損失基金,而稅後盈餘作為建立意外損失基金的基礎對某些重大損失的補償來說力量是不足的,尤其是一些實力不夠強的小企業。
2、可能發生財務調度困難。由於意外損失基金須逐年積累,而且通過積累逐漸壯大,但當基金在積累之初,發生超過其累積基金額的損失時則需要用企業其他的資金來源予以彌補,這樣便會造成企業財務調節上的困難。因此,在進行意外損失基金積累的初期往往要購買超過其自身累積額之外的保險,作為必要的穩妥對策。
3、風險單位數目有限。由於自保方法只對經濟單位自己,即便是跨國集團,其所擁有的風險單位數目仍然是有限的,因而大數法則所需的“大數”總是不能達到,於是風險損失的預測比較困難。所以,採用自保方法的經濟單位應當借用保險公司的一些做法,或者得到他們的幫助。
4、稅法方面的不利。從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來看,意外損失基金的來源只能是稅後利潤,而對這些利潤的提存方式儘管類似於繳付保險費,但保費卻是可以免稅的。這就是說企業內部意外損失基金的分攤額提取常常得不到任何稅賦的減免。例如,根據美國國內收入管理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的規定,投保的保險費支出可以免稅,但自保計劃提存的基金不視為保險費用,而僅在損失發生時視為費用,進而從所得中扣除,但其扣除部分僅限於原始成本減去稅法所允許的折舊額。又如,外匯管制規則可能限制企業在財務上處理其海外風險方面的選擇自由。在一個集團組織中,如果集中的意外損失基金還包括有海外子公司的獨立風險單位,外匯的匯入或匯出還會進一步受到所在國對外匯進入的管制以及稅務管理當局和免稅管理條例規定的限制。所以,對一個具有國際性業務的跨國公司或托拉斯組織來說,可能無法收到國外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對意外損失基金的分攤額。反之,如果為了補償海外附設營業機構所受損失,補償額的匯出就會像我們上面所提到的那樣,要受本國政府管理規定的限制。總之,保險費可以免稅,而且可以在稅前列支,而意外損失基金的分攤額只能在稅後提取,這對企業來說,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