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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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III(The Basel III Ac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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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巴塞爾協議一直都秉承穩健經營和公平競爭的理念,也正因為如此,巴塞爾協議對現代商業銀行而言顯得日益重要,已成為全球銀行業最具有影響力的監管標準之一。
新巴塞爾協議也即巴塞爾協議II經過近十年的修訂和磨合於2007年在全球範圍內實施,但正是在這一年,爆發了次貸危機,這次席卷全球的次貸危機真正考驗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顯然,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存在順周期效應、對非正態分佈複雜風險缺乏有效測量和監管、風險度量模型有內在局限性以及支持性數據可得性存在困難等固有問題,但我們不能將美國傘形監管模式的缺陷和不足致使次貸危機爆發統統歸結於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其實,巴塞爾協議在危機中也得到了不斷修訂和完善。經過修訂,巴塞爾協議已顯得更加完善,對銀行業的監管要求也明顯提高,如為增強銀行非預期損失的抵禦能力,要求銀行增提緩衝資本,並嚴格監管資本抵扣項目,提高資本規模和質量;為防範出現類似貝爾斯登的流動性危機,設置了流動性覆蓋率監管指標;為防範“大而不能倒”的系統性風險,從資產規模、相互關聯性和可替代性評估大型複雜銀行的資本需求。
如上所述,自巴塞爾委員會2007年頒佈和修訂一系列監管規則後,2010年9月12日,由27個國家銀行業監管部門和中央銀行高級代表組成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就《巴塞爾協議Ⅲ》的內容達成一致,全球銀行業正式步入巴塞爾協議III時代。
(一)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巴塞爾協議III對於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資本留存緩衝,提升銀行吸收經濟衰退時期損失的能力,建立與信貸過快增長掛鉤的反周期超額資本區間,對大型銀行提出附加資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帶來的道德風險。
(二)嚴格資本扣除限制。對於少數股權、商譽、遞延稅資產、對金融機構普通股的非並表投資、債務工具和其他投資性資產的未實現收益、撥備額與預期虧損之差、固定收益養老基金資產和負債等計入資本的要求有所改變。
(三)擴大風險資產覆蓋範圍。提高“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增加壓力狀態下的風險價值、提高交易業務的資本要求、提高場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證券融資業務(SFTs)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CCR)的資本要求等。
(四)引入杠桿率。為彌補資本充足率要求下無法反映表內外總資產的擴張情況的不足,減少對資產通過加權繫數轉換後計算資本要求所帶來的漏洞,推出了杠桿率,並逐步將其納入第一支柱。
(五)加強流動性管理,降低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引入了流動性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產比率。同時,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其他輔助監測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錯配、融資集中度、可用的無變現障礙資產和與市場有關的監測工具等。
對於中國銀行業而言,歸結於銀監會長期堅持“資本質量與資本數量並重”的資本監管原則,短期來看,巴塞爾協議III對中國銀行業影響相對歐美銀行而言較小,但其長遠影響卻不容忽視,主要體現在:
(一)信貸擴張和資本約束的矛盾。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預計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國民經濟都將保持一個較快的經濟增速,然而我國又是一個以間接融資為主的國家,信貸增長一般為經濟增速的1.5~2倍,在某些年份甚至可能更高,如2009年。因此,如果我國保持8%~10%的GDP增速,銀行信貸必須達到15%~20%的增速。然而如此迅速的信貸擴張,勢必會大大增加資本補充的壓力,尤其是巴塞爾協議III尤其重視核心資本的補充,這對中國銀行業而言無疑更是雪上加霜。
此外,根據巴塞爾協議III關於二級資本工具在“期限上不能贖回激勵、行使贖回權必須得到監管當局的事前批准、銀行不得形成贖回期權將被行使的預期”一系列關於贖回的限制性規定,目前國內很多商業銀行補充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券都擁有贖回激勵條款,因此這將給國內銀行業通過發行長期次級債券補充附屬資本帶來較大的衝擊,且為滿足巴塞爾協議III關於流動性的有關要求,長期次級債券的需求預計將會有所下降,從而增加次長期級債券發行的難度。
(二)資本補充和估值偏低的矛盾。無論是橫向比較,還是縱向比較,我國銀行業A股估值都偏低,A股較H股估值平均有10%~20%左右的折價,這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投資者預期銀行業近幾年再融資規模較大,如2010年銀行業A股融資規模創歷史新高,從而極大影響了銀行股A股的估值。因此,一方面因為業務發展需要,銀行需要通過發行股份補充核心資本;另一方面,因為再融資又會進一步降低銀行業的估值,增加融資成本,從而使中國銀行業陷入一個惡性迴圈。
(三)滿足監管要求和盈利能力增長的矛盾。巴塞爾協議重視流動性管理。為滿足流動性覆蓋比率的要求,商業銀行應持有更多的現金和超額準備金等流動性高的資產,如風險加權繫數為零的證券,包括主權國家發行或擔保的證券、央行發行或擔保的證券、政策性銀行、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發行或擔保的證券以及多邊開發銀行發行或擔保的證券。但從盈利的角度,公司證券和資產擔保證券顯然比風險加權繫數為零的證券收益要高出不少。因此,與未實行流動性監管標準相比,實行巴塞爾協議III後,銀行會選擇會傾向於風險加權繫數為零的證券,從而導致銀行收益下降。然而,為了實現通過再融資補充核心資本,降低融資成本,銀行業又不得不儘可能提升盈利能力,從而使銀行陷入兩難的境地。
(四)負債結構調整與網點數量不足的矛盾。巴塞爾協議III中凈穩定資金比率計算的分母為資金流出與資金流入的差額,在資金流出中,存款流出為重要的一部分。由於零售存款、中小企業存款、一般企業存款、同業存款的計入資金流出比例依次增大,分別為15%、15%、25%、100%。另一方面,在凈穩定資金比率計算的分子中,一年以內的零售存款、中小企業的存款計入可用穩定融資資金來源的比例為70%,而一般企業存款、同業存款的存款計入可用穩定融資資金來源的比例為50%。
因此,為滿足監管要求,銀行顯然願意持有更多的零售存款、中小企業存款和一般企業存款,而不願意持有過多的同業存款。然而,對於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尤其是一些城市商業銀行而言,因為網點數量不足,其吸收零售存款和中小企業存款能力不足,同業存款是其資金來源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無疑會加劇其經營壓力。
(五)表外業務發展與業務結構調整的矛盾。巴塞爾協議III的實施將弱化貿易融資類表外業務、承諾類表外業務的相對優勢。從凈穩定資金比率來看,零售、一般公司信用承諾計入資金流出比例為10%,保函業務計入資金流出比例為50%,信用證業務計入資金流出比例為20%,保函和信用證在內的或有融資負債占用穩定融資資金的比例為100%,這將使相關貿易融資表外業務的資金流出數值非常大。
因而為滿足監管要求,銀行可能會選擇減少貿易融資類表外業務和承諾類表外業務。然而,近幾年,為了加快業務結構轉型和避免同質化競爭,我國很多商業銀行,尤其是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均提出要加快貿易融資等業務的發展步伐和結構轉型步伐,但巴塞爾協議III的實施無疑會加劇銀行的轉型壓力。
請問basel 3在制定中還是已經通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