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次級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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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次級債務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級債務。經銀監會認可,商業銀行發行的普通的、無擔保的、不以銀行資產為抵押或質押的長期次級債務工具可列入附屬資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後五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如一筆十年期的次級債券,第六年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為100%,第七年為 80%,第八年為60%,第九年為40%,第十年為20%。
混合資本債券與長期次級債務的區別
混合資本債券與現已發行的長期次級債務的主要區別在於:
二是暫停索償權:債券到期時,若出現約定情況,發行人可延期支付債券本金和利息。現已發行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具備上述特征,因而無法為商業銀行在虧損或出現流動性危機時的持續營運提供支持。
三是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比例:長期次級債務的上限僅為一級資本的50% ,而混合資本債券可達到一級資本的100%,但所有附屬資本之和不能超過一級資本的100%。簡言之,對於發行人而言,混合資本債券具有股本的某些特征,可以計入附屬資本;對於購買者(債權人)而言它又則是一種特殊的債券,發行人須依約定還本付息。
長期次級債務工具具有快捷、靈活,可以迅速為商業銀行補充資本的特點,但是,從本質上講,長期次級債券是一種純債務,它只在一定期限內具有資本的屬性,並非銀行的自有資本,最終仍需要償還,若不採取其他措施,在期滿後,發行企業仍會受到資本充足率問題的再次困擾。另外,債券市場容量的有限性,也使發行長期次級債補充資本的運作越來越困難。因而,次級債券只不是提供了一個改善經營狀況、調整資產結構的緩衝期。在銀行因快速擴張而暫時出現資本充足率下降,無法達到監管要求的情況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