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性覆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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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覆蓋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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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流動性覆蓋率[1]
流動性覆蓋率(LCR)是指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與未來30日的資金凈流出量之比;該比率的標準是不低於100%,即高流動性資產至少應該等於估算的資金凈流出量,或者說,未來30日的資金凈流出量小於0。
引入流動性覆蓋率(LCR)作為監管指標,意在衡量在監管當局所設定的流動性嚴重壓力情景下,機構是否能夠將變現無障礙且優質的資產保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以滿足其30天期限的流動性需求。一般認為,如果足以支撐30天時間,屆時管理層和監管當局能有足夠的時間採取適當的行動,使這家銀行的問題得到有序處置。
流動性覆蓋率的源起[2]
銀行是從事資金融通的金融機構,當其資金來源和運用的期限不匹配時就會形成流動性問題,特別是依賴批發融資的投資銀行。2008年年中,雷曼兄弟公司短期借款占總負債的比重高達65%,其破產迅速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全球多家銀行陷入流動性和支付危機,最終引發國際金融危機。
危機的發生令各國監管當局意識到金融機構流動性監管的重要性。在面臨流動性壓力的情景下,應確保單個銀行持有的可變現優質資產保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防範銀行出現短期流動性危機或支付危機。2010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正式出台了《巴塞爾協議Ⅲ》,作為核心監管標準之一,規定最晚至2015年,銀行業流動性覆蓋率(LCR)必須大於等於100%,以確保在發生短期危機時銀行有足夠資金渡過難關。
流動性覆蓋率的作用與爭議[2]
嚴格的流動性監管有可能對銀行經營和實體經濟形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從而引發爭議。
一是削弱銀行的盈利能力。LCR最初的標準設定較為嚴格。在2010年初的征求意見稿中,LCR分子所指的“優質流動性資產”範圍基本被限定為現金、央行儲備、風險權重為零的市場化證券以及流動性風險衡量地區的政府或央行發行的本幣債等低盈利資產,即所謂的第一級資產(level 1)。
二是降低非優質公司債和其他證券的市場需求,阻礙證券化市場複蘇,同時也會降低銀行信貸擴張的能力和意願,對實體經濟產生負面影響。
正是由於LCR的作用與爭議並存,其相關規定和實施時間表自2010年公佈伊始就遭到了歐美銀行業的強烈抵制;新興市場國家也各有主張,認為國際銀行監管應該實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不能搞“一刀切”。
流動性覆蓋率的改革前景[2]
2013年1月6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決定,放寬流動性監管標準。
一是放寬優質流動性資產的界定範圍,增加優質股票和優質抵押支持債券等資產。這樣,優質資產中的第二級資產(level 2)範圍大為拓寬,包括第二級A類資產(level 2A)和第二級B類資產(level 2B)。上述資產在折價後允許計入“優質流動性資產”。在優質流動性資產組合中,level 2資產的比重不能超過40%,level 2B不能超過15%。
二是推遲LCR達標期限,從原定的2015年推遲至2019年。此外,LCR最初要求每日都保持在100%之上,目前調整為允許在壓力時期暫時下降到100%之下。
三是調低流失率(run off rate)設定值。這一比率用於計算LCR分母所指的“未來30天資金凈流出量”,調低流失率實際上降低了LCR分母值,從而給予銀行更為寬鬆的環境。
上述放寬流動性監管標準和推遲實施期限的舉措,實際上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國際銀行業強烈呼籲和持續游說的回應和妥協,有助於降低銀行的合規成本。不過,在放鬆監管標準後,銀行業是否能積極放貸助力經濟走向複蘇,仍有待觀察。
流動性覆蓋率在中國的實踐[2]
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高度關註流動性風險,並採用巴塞爾委員會的監管標準。2011年10月,中國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其中第三十五條明確將LCR納入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並且要求商業銀行最遲在2013年底前達到不低於100%的監管標準。2012年起,銀監會已要求商業銀行按季進行試報送。但是,由於此前國際上對LCR等指標還存在爭議,《辦法》迄今並沒有正式出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