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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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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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流动性覆盖率[1]
流动性覆盖率(LCR)是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之比;该比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或者说,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小于0。
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作为监管指标,意在衡量在监管当局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机构是否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以满足其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一般认为,如果足以支撑30天时间,届时管理层和监管当局能有足够的时间采取适当的行动,使这家银行的问题得到有序处置。
流动性覆盖率的源起[2]
银行是从事资金融通的金融机构,当其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不匹配时就会形成流动性问题,特别是依赖批发融资的投资银行。2008年年中,雷曼兄弟公司短期借款占总负债的比重高达65%,其破产迅速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全球多家银行陷入流动性和支付危机,最终引发国际金融危机。
危机的发生令各国监管当局意识到金融机构流动性监管的重要性。在面临流动性压力的情景下,应确保单个银行持有的可变现优质资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防范银行出现短期流动性危机或支付危机。2010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Ⅲ》,作为核心监管标准之一,规定最晚至2015年,银行业流动性覆盖率(LCR)必须大于等于100%,以确保在发生短期危机时银行有足够资金渡过难关。
流动性覆盖率的作用与争议[2]
严格的流动性监管有可能对银行经营和实体经济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引发争议。
一是削弱银行的盈利能力。LCR最初的标准设定较为严格。在2010年初的征求意见稿中,LCR分子所指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范围基本被限定为现金、央行储备、风险权重为零的市场化证券以及流动性风险衡量地区的政府或央行发行的本币债等低盈利资产,即所谓的第一级资产(level 1)。
二是降低非优质公司债和其他证券的市场需求,阻碍证券化市场复苏,同时也会降低银行信贷扩张的能力和意愿,对实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正是由于LCR的作用与争议并存,其相关规定和实施时间表自2010年公布伊始就遭到了欧美银行业的强烈抵制;新兴市场国家也各有主张,认为国际银行监管应该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不能搞“一刀切”。
流动性覆盖率的改革前景[2]
2013年1月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定,放宽流动性监管标准。
一是放宽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界定范围,增加优质股票和优质抵押支持债券等资产。这样,优质资产中的第二级资产(level 2)范围大为拓宽,包括第二级A类资产(level 2A)和第二级B类资产(level 2B)。上述资产在折价后允许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在优质流动性资产组合中,level 2资产的比重不能超过40%,level 2B不能超过15%。
二是推迟LCR达标期限,从原定的2015年推迟至2019年。此外,LCR最初要求每日都保持在100%之上,目前调整为允许在压力时期暂时下降到100%之下。
三是调低流失率(run off rate)设定值。这一比率用于计算LCR分母所指的“未来30天资金净流出量”,调低流失率实际上降低了LCR分母值,从而给予银行更为宽松的环境。
上述放宽流动性监管标准和推迟实施期限的举措,实际上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国际银行业强烈呼吁和持续游说的回应和妥协,有助于降低银行的合规成本。不过,在放松监管标准后,银行业是否能积极放贷助力经济走向复苏,仍有待观察。
流动性覆盖率在中国的实践[2]
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高度关注流动性风险,并采用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标准。2011年10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将LCR纳入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且要求商业银行最迟在2013年底前达到不低于100%的监管标准。2012年起,银监会已要求商业银行按季进行试报送。但是,由于此前国际上对LCR等指标还存在争议,《办法》迄今并没有正式出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