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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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物業是指居民賴以生存的空間和必要的條件,即住宅以及附屬的設備和設施,是以居住為主要功能的物業。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生產力的發展,人們對居住的需求不斷在提高,由最初的對住宅遮風擋雨、飲食睡眠、衛生安全等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發展到對舒適、美學和個性心理的追求。與此同時,人們對居住環境、配套設施、社區管理與服務水平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
居住物業的特點[2]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住宅建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隨著房地產綜合開發生產方式的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人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們的居住條件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和提高。從總體上說,現階段我國居住物業呈現以下三個特點:
(一)產權多元化
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由過去的福利實物分房走向公房出售和貨幣化分配,個人購房。目前,我國居住物業的產權已呈現出多元化的格局,有完全產權的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售後公房、租賃房,租賃房又分為公房租賃(含廉租房)和私房租賃。不同產權房屋的並存導致了相應管理政策的不同。
(二)檔次的多樣化
居住物業從高檔公寓、別墅、高檔商品房到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等具有不同的檔次和類型,其造價、功能、戶型、面積等呈現巨大差異,不同檔次和類型的住宅對管理的要求也就有很大差異。物業管理企業必須針對不同檔次和類型的住宅實行相應的管理和服務。
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歷史時期,在房屋管理體制上也正在逐步從政府房管部門直管和企事業單位自管向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轉變。但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物業管理推進有先有後。因此,在體制轉軌時期,多種管理體制並存將持續相當一段時間。
居住物業的類型[3]
1.住宅小區
住宅小區是指按照城市統一規划進行綜合開發、建設,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居住區。住宅小區由居住設施和居住環境構成。其中居住設施是指房屋及與之配套的供電、供水、供氣、下水、消防等設備以及小區內公共用房和配套的公共設施;居住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兩部分。
2.花園別墅
花園別墅一般指帶有庭院的二至三層獨居式住宅。從建築樣式來看,可分為四面臨空、有庭院圍護的獨立式和有一面與相鄰別墅連接,其他三面臨空的連體式兩種類型。
3.公寓
公寓是指具有分層住宅形態,各有室號及專門出入,成為各個獨立居住單位的物業。根據其設計和建造的不同,可分為花園式公寓、高級公寓及普通公寓。花園式公寓一般指建在住宅小區、花園洋房或純別墅區內,配備完善的居室設施以供出租的單元;高級公寓強調景觀、設施和黃金地段,裝修豪華,家庭用具齊全,有方便、良好的酒店式服務;普通公寓是滿足大眾化市場需要的居住單位,一般地段較偏遠,其配套、環境與前者相距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