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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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信貸是指出口國通過對本國出口商、外國進口商提供短期和中長期的資金融通,以增強本國出口商品的價格競爭力,從而達到占領世界市場之目的。
我國對外貿易信貸存在的問題[1]
我國對外貿易信貸存在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貿易信貸的主體範圍和融資規模不斷擴大,融資方式推陳出新,為對外貿易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外貿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阻礙了對外貿易信貸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 對外貿易信貸方式單一
- 對外貿易信貸的對象單一
我國對外貿易信貸的條件[1]
(1)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外經貿政策的規定,貿易產品屬於國家政策許可範圍之內。
(2)貸款必須符合經濟利益原則,確保按時還本付息。
(3)貸款申請人必須是經主管部門批准,持有工商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擁有一定自有資金,實行獨立核算,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法人。
(4)貸款申請人應資信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同時,已經在貸款銀行開立賬戶,賬戶內留存有相當於借款金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必須保證定時向貸款銀行上交反映資信狀況的財務資料。
(5)其他條件,如最高貸款額度、期限、貸款貨幣、償還方式、抵押、質押和擔保等。
對外貿易信貸中的慣例[2]
1.無抵押採購商品貸款的金額,一般都交給經紀人貨價的25—50%,償還這種貸款的方法,是將這種貸款轉為商品抵—押貸款。
2.國際通行的計息時間為“算頭不算尾”,唯獨日本兩頭都計息。美國、西德和法國一年按360天計息。
3.混合信貸中,政府貸款占全部貸款金額的比例,不能超過30%。
4.買方信貸之利率,一般都低於市場利率。各國官方出口信貸機構的買方信貸利率,一般都執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規定的利率。
5.出口信貸的貸款,不能用於當地費用支出,也不得用於第三國,貸款只能用於支付貸款國的出口商。出口信貸均為分期償還,各國都由國家對出口信貸的經濟、政治風險,給予全部擔保。
6.進口商利用買方信貸購買機械設備時,都規定有最低金額起點,但各國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未達到最低起點,則不能使用買方信貸。
7.提供買方信貸的國家,其出口的貨物,只限於是該國製造的,如該貨物的部件是由多國的產品零件組成,則本國部件最低要占50%以上。
8.在賣方信貸活動中,出口商簽訂合同後,進口商要預先支付10一15%的貨款。在買方信貸活動中,進口商則需預先交貨款15%的現匯定金。該定金既可在合同生效日支付,也可在合同簽訂後60天或90天內支付。
9.在承購應收帳款業務中,任何承購組織在其承購了出口商的債權後,如遇到進口商拒付,則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
10.承購匠收帳款業務的手續費用率,大都為應收帳款總額的1.75—2%,該項信貸業務的利率,則通常比優惠利率高2~2.5%。
11.銀行辦理在途貨款抵押貸款時,一般都憑裝船提單發放貸款。對待運提單則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