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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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信貸(Mixed cred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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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信貸是出口國銀行發放賣方信貸或買方信貸的同時,從政府預算中提出一筆資金,作為政府貸款或給予部分贈款,連同賣方信貸或買方信貸一併發放。由於政府貸款收取的利率比一般出口信貸要低,這更有利於出口國設備的出口。
混合信貸是賣方信貸、買方信貸和政府貸款相結合而形成的貸放方式,目的也是擴大本國產品的出口。混合信貸通過運用政府貸款來降低傳統銀行貸款的利率,延長還款期限,進而達到促進貸款國資本貨物的出口以及提高其出口資本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的目的。
20世紀70年代西方24國的“經濟合作與開發組織”的君子協定生效後,成員國相互之間仍明爭暗鬥,矛盾重重。1982年以後,君子協定利率幾經提高,接近甚至有時超出市場利率,直接影響西方各國的出口融資和出口商品競爭能力。而君子協定只適用於官方支持的商業出口信貸,對政府提供的低息信貸和外援不作明確規定,並且允許結合出口信貸給予部分政策援助、贈與。西方各國為了避開君於協定的約束,開始採用政府貸款和出口信貸按一定比例混合使用的手段來降低原來出口信貸的利率,延長貸款的使用和償還期限,從而實現支持本國商品出口的目的。
混合信貸的提供方式通常有三種:
1、無政府間貸款協議方式。出口方政府利用兩國銀行已簽訂的買方信貸協議及貸款額度參與貸款,使借款國在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獲得優惠。具體優惠辦法由兩國政府銀行議定。此種方式利用了原有的買方信貸協議,兩國政府無需再洽談貸款協議及手續問題,具有省時省力的優點。
2、貸款總協議或專項貸款協議方式。出口方政府授權本國銀行與進口方政府授權的該國銀行簽訂混合貸款的總協議或專項協議,以“混合利率”提供貸款,利差由政府從其預算中撥款補貼。其特點是兩國銀行之間需為特定的項目簽訂專門的混合貸款協議。信貸資金來源和用款形式與買方信貸相同,手續仍較簡便,利率則比一般貸款低。
3、政府貸款協議與銀行貸款協議井存方式。出口方政府和銀行分別按一定比例向進口方提供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並分別簽訂各自的貸款協議。在這種方式下,項目的信貸資金來源不同,貸款的申請渠道不同,批准程式也不同。因此,手續較為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