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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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是指高凈值人群委托信托機構,代為管理、處置家族財產的信托計劃,其目的在於實現富裕人群的財富管理和子孫福祉。根據信托法律原理,一旦設立家族信托,投入至信托計劃內的財產即具備獨立性,無論富人離婚析產或破產、死亡,家族信托計劃內的財產都將獨立存在。而且富人可通過合同約定設定多樣化、個性化的傳承條件,以確保子孫後代衣食無憂。同時,通過特殊的財務安排,家族信托可用於規避高額的遺產稅費。基於上述優點,家族信托在20世紀80年代出現後,受到世界各地富豪的廣泛青睞。
家族信托的雛形可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時期(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當時《羅馬法》將外來人、解放自由人排斥於遺產繼承權之外。為避開這樣的規定,羅馬人將自己的財產委托移交給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對遺產的管理和處分,從而在實際上實現遺產繼承權。
在美國,家族信托由來已久,最初出現於 19 世紀末、20 世紀初,即鍍金年代(Gilded Age)來臨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創造的。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規監管,設立家族信托方式較為單一。
在經歷了長達 25 年的經濟繁榮時期後(被稱為美國的第二個鍍金年代),許多州的法律也變得更靈活,設立和運營家族信托也變得更加容易——富人因此更容易實現其財富規劃和傳承的目標。
根據現行《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將其財產所有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管理信托財產,併在指定情況下由受益人獲得收益。而家族信托是指個人作為委托人,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為本家庭成員。
通常認為,家族信托是為總資產超過2億美元的富裕家庭服務的,但實際上,家族信托的運用已非常廣泛,一般富裕家庭也可使用這種工具規劃傳承財產。
大多數的家族信托都是私益性質,家族後代可根據委托人設下的分配法則獲取信托股權收益,保障自己的生活。特別是中國高凈值財富投資者(HNWIs)非常在意家財是否由自己的血親後代所繼承,設立信托可保證無論委托人或其配偶再婚多少次,家族財產受益人都只能是其子女或其他指定受益人。
除去信托廣為人知的“財產安全隔離功能”,運用信托方式避稅節稅越來越受到富豪階層的青睞。家族可以通過設立理論上能夠永續存在的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避免遺產稅和隔代轉移稅。
有計算顯示,由於年美國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假設遺產傳承三代,通過朝代信托可能會幫繼承人節省高達73%的稅收。不過設立朝代信托需要向托管的金融機構支付不菲的手續費及管理費(每年的費用有可能是信托資產的1%)。因此,為節省管理費,也有許多人會選擇負責任的家庭成員或朋友作為受托人。
對於HNWIs來說,設立家族信托是最有效的保證財富“合意傳承”的方式,而對於有家族企業的人士來說,如何實現高效、平穩的家族股權轉移和管理,儘量避免無謂的股權結構變動,防止股權傳承導致不合格股東進入企業則顯得更為關鍵和迫切。
在美國,委托人常常在信托契約或意願書中設立家族財產不可分割和轉讓或信托不可撤銷的條款,很多家族企業都由家族信托經營管理或由其持有股權。可見,家族信托也有緊鎖企業股權的功能。
以家族信托方式控制企業,既保證了家族成員對公司的控制權和股權結構的穩定,又能引入對企業發展有巨大幫助的外部經理人管理企業事務,實現家族事業的基業常青。不少香港家族如長江實業的李嘉誠家族、恆基的李兆基家族、新鴻基地產的郭氏家族等,都使用家族信托來控股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