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組長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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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長負責制,是指審計組長在審計項目實施審計過程中,應履行的職責和承擔的責任。
審計組長負責制的審計風險責任的區分[1]
(一)劃清審計風險責任與會計風險責任。
風險審計是在被審計單位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資料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的,而真正意義上的審計風險也應由此行為產生。由此可見,如果被審計單位提供虛假會計資料,這是會計責任,而非審計風險責任。
(二)審計組長不應承擔超過其職權範圍引起的審計風險責任。
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在綜合分析、歸類、整理、核對的基礎上,彙總形成審計報告初稿後,按《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的要求,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和辦公會議審定。對於不能由審計組依據法律、法規處理的審計項目,審計組可按李金華審計長《在全國外資審計工作研討班上的講話》“對有些單位進行審計時。有一些領導定的問題,也要把問題摘清楚。記錄在案。對一些特殊問題沒有在審計報告上反映的,必須有專題報告和材料,說明不寫入審計報告的原因,不能中間截留”的要求,妥善收尾。
但因權力干預處理帶來的審計風險責任,審計組長應不負任何責任。當然,審計組長對查出的問題不向審計機關披露或披露不充分,由此導致處理欠妥,審計組長則承擔相應的審計風險責任。
審計組長負責制承擔審計風險的範疇[1]
從審計機關落實審計項目,進行審前調查,擬出審計方案開始,審計風險業已產生。這種貫穿整個監督過程中的不確定性,當處於危機高位時,往往帶來行政、法律和經濟上的糾紛。在追究具體風險責任時。
審計組長該占多大的份額呢?應區別造成風險的行為。分解審計風險責任。而不能由審計組長全部承擔。這是由以下因素所決定的。
(一)審計風險與審計報酬不對等關係,限定了審計組長負責制的審計風險範圍。
審計風險是不可避免的,只要開展審計工作,就必然會引發審計風險。高位審計風險產生後,給審計機關所帶來的行政、法律和經濟上的糾紛,就自然涉及審計風險的最終承擔載體。審計組作為審計機關派出工作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無能力承擔行政和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審計機關是一級法人機構,必須對審計組的行為負責。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應訴和訴訟。對審計組長個人,則可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及《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反觀審計報酬。顯然與審計風險不同步、不對等。高報酬寓於高風險。低風險帶來低報酬。這是投資風險的一般原理。但目前。審計組長在風險水平很高的環境中開展審計項目監督的情況下。並沒有多拿一份額外的經濟和組織利益。
即便高質量按時順利地完成審計工作。也得不到任何額外獎勵或相應回報;反之,審計項目引起高位審計風險,給審計機關帶來法律或經濟上的損失,就會受到組織或法律上的處理。這確實難以讓人接受。誠然,想方設法搞好本職工作,這是每位審計人員應盡的職責,但審計風險與審計報酬這種不對稱關係,極大影響了外勤審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二) 審計組長不應承擔審計組成員的審計風險。
審計組長應按審計規範的要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覆核,對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和審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但實際上, 卻難以執行。其一。審計組長對審計成員缺乏約束力。審計項目定下後,審計組成員由審計機關指定,審計組長對審計組成員缺乏組織、人事、財物的控制。審計組成員對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完成質量情況,只能通過審計組成員職業道德來約束,易受到審計組內部關係和個人情緒影響。審計項目一旦出現審計風險危機時,審計組長就要負質量責任,而現行法律、法規對審計成員則缺乏追究連帶責任的條款。其二。受審計組成員業務水平的影響。當前,審計機關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組織學習機會不多,業務水平提高緩慢;新來的大中專畢業生,尚無實踐經驗。這種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的局面,勢必影響審計工作底稿的質量。在被審計單位業務量較大時,全靠審計組長把好審計質量關,從時間和精力上看,是非常困難的。
基於以上原因,審計組長不應承擔屬於審計組成員部分的額外審計風險。
(三)三級覆核制度的審計風險不應完全由審計組長承擔。
目前,審計機關均按國家審計署的要求,建立了由審計組長、對口業務科室、覆核機構或專職覆核員組成的三級覆核體制。但由於當前施行的《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審計基本準則》等法律、法規均未有涉及懲處除審計組長外其他二級覆核失職的條款,這就使得二級覆核工作缺乏有效的約束力,其覆核質量只能由其職業道德來保證。因此,利用三級覆核制度減輕審計組長負責制的審計風險程度很有限。審計組長不應承擔理應由其他二級覆核承擔的審計風險責任。
防範和化解審計組長負責制相關審計風險[1]
(一)建立健全審計組內部防範機制,是防範和化解風險的制度保證。
審計機關要在建立健全自身審計質量控制體系中,明確審計組內部也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防範風險機制。即審計組要根據審計機關的質量保障體系,結合實際情況,明確審計組長和審計成員的風險職責,確定對審計組長和審計成員的獎懲措施。
(二)建立責權利關係。
責,就是明確審計組長在具體審計項目中應負哪些審計風險責任,以使審計組長在履行其職能時,更多地關註和防範本身擔當的風險責任。
權,就是要進一步明確審計組長具有哪些權利,要在負責組織實施審計監督權、對審計工作取證和審核權、審計情況彙報權等基礎上,加大其權力範圍,如有權確定和調整審計成員、有權評價和上報審計組成員業務完成情況等。
利,就是指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時.審計組長比其他審計人員和內勤人員應享有更高的經濟利益。審計機關要在加強對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獎懲機制。對審計組長,是否可以按負責項目領取組長崗位津貼,是否可以建立審計組風險基金。審計風險獎懲措施的出台,應當具有積極性。
(三)不同地區審計組交叉檢查,是防範和化解審計風險的有效手段。
審計組完成審計監督的質量如何,是否到位,是否確保廉政,需要獨立的第三者作出客觀考核和評價。由於種種原因,以往一年一度的審計質量執法檢查,收效並不理想。因此,如能從各個地區(地級市)抽調精兵強將,採取全面和抽審相結合的方式,交叉對審計組的工作情況進行質量檢查,會在一定程度上防範和化解相關審計風險。
審計組長負責制改善措施[2]
審計組長負責制是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業務的基本作業制度。我國審計機關二十年的發展歷程證明,這一制度貼近審計實際,較為科學。但是,在審計實踐中這一制度的執行出現了一定的偏差,我們必須高度重視,採取有力措施優化。
優化審計組長負責制的基本構想是:儘快制定和實施《審計機關審計組長負責制準則》,以規章的形式規定審計組負責人為審計組長,審計項目業務質量由組長負總責,明確組長在審計組中的許可權,確保組長在審計項目上的各項審計權;以規章的形式規定審計組長職責,明確組長在審計項目中履行責任的程度,規定組長工作空間,量化組長工作內容;以規章的形式規定審計組長任職資格,嚴格任職資格考試考核制度,對審計組長給予一定的政治和經濟待遇,實行組長任職級別和崗位津貼,實現審計組長權、責、利三者相統一。
優化審計組長負責制的具體措施:
一、賦予審計組長許可權,實行業務質量項目組長首問制度。
組長許可權就是組長在具體審計項目中應具有的權利。具體做法是:取消審計項目中分設組長與主審的狀況,由組長負總責,組長行政權與業務權和部門負責人完全一致,審計項目由組長直接向審計機關負責,減少組長來自所在部門和審計組內的各種阻力,增加組長對審計項目的使命感。審計項目出現質量問題,首先追究組長的責任,改變以往審計項目審計責任歸屬不清的局面,將審計風險責任由組長直接承擔,促使其積極履行組長職責,正確使用組長許可權。審計過程中組長對審計項目應當擁有如下許可權:
l、組織實施權。組長負責審計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在組內有工作安排權、任務佈置權、人員調度權,在項目實施方法與技巧上有決定權。
2、取證、審核權。組長對重大審計事項如何取證擁有取證權,對審計組成員編製的審計工作底稿擁有審核權,有權決定審計證據的取捨。
3、審計情況彙報權。組長對審計組獲得的審計項目的審計情況擁有向審計機關直接彙報權,審計機關應當聽取組長對審計情況的解釋和意見。
4、審計組成員調整權。組長根據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對審計組成員擁有調整權,審計組成員必須服從,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5、對審計組成員業務完成情況評價和上報權。組長對審計組成員開展審計項目完成業務情況應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擁有向部門負責人和審計機關雙向彙報權。
6、審計組長自薦權。對審計機關下達的審計項目任務,不再採取由部門自行指定人員擔任的辦法,審計人員應當擁有組長自薦權。審計機關要確保以制度用人,按制度行審,選好用好項目審計組長。
二、明確組長工作職責,量化組長工作內容。
根據權責對等的原則,在許可權範圍內明確組長職責,量化其工作內容。主要有:
l、以被審計事項審前調查情況為依據編製審計方案。組長應當組織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進行審前調查,調查的內容應當圍繞審計機關下達的審計項目的時間、審計範圍、審計內容來進行,審前調查情況應當編製成審計工作底稿。根據審前調查情況,組長應當按照《審計機關審計方案准則》規定的內容制訂審計方案並報批准。審計方案包括審計工作方案和審計實施方案,一般項目制訂實施方案,大型項目應當制訂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
2、對參審人員進行科學分工。組長應當根據參審人員的個人特點、專業特長對所有參加審計項目的審計組成員進行科學、合理分工。人員分工的原則是如何有效地利用審計組審計力量,做到既能夠提高審計項目質量,又能夠降低審計成本。在審計組人員的配置和使用上,組長自始至終應居於軸心地位。
3、組織實施審計項目。組長組織實施審計項目的職責和任務主要有:制定並按規定時間送達審計通知書,督促做好會計資料承諾書的填報工作,協調召開審計進點會,組織審計人員按照審計方案進行現場審計,根據審計項目實際存在的情況調整審計實施步驟,對重大審計事項組織兩人以上審計人員取證,搞好審計過程中審計一方與被審計一方關係的協調,負責交涉審計項目取得的審計證據的簽證事宜等等。
4、覆核審計工作底稿。被審計單位對審計證據簽證屬實後,組長負責對審計組成員所作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覆核。覆核的內容包括:審計項目的覆蓋面是否到位,如發現漏審事項,應組織人員“補火”。審計事項是否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計取證過程中程式是否恰當,如重大事項的審計取證是否有兩人以上審計人員參加等等。
5、對審計證據進行歸納鑒定。審計證據是形成審計結論的基礎,組長應當負責對審計組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歸納鑒定。組長應當辨析取得的審計證據是否符合可靠性、相關性、合法性、充分性、客觀性、重要性、時間性等質量特征,從而決定審計證據的取捨。對鑒定後的審計證據,組長應當按問題性質分類彙總,並負責與被審單位交流對審計證據的意見和看法。
6、起草審計報告並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組長負責向審計機關起草審計報告。組長應當將審計報告初稿送達被審單位征求意見,併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十天)收回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稿。
7、根據反饋意見對審計報告進行定稿。根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組長應當組織審計組人員進行討論,審計組對審計報告的討論意見應當編製審計工作底稿。對有歧義的審計事項.組長應當重新組織審計人員進行核實和查證,然後對審計報告進行定稿,並正式提交審計機關。
8、參與對審計項目的審計處理 組長對審計事項的處理意見直接向審計機關負責,審計機關對審計項目進行處理應當昕取組長意見。組}乏參與對審計項且的處理可以通過參加審計機關業務辦公會的形式來實現 組長對審計項目的處理意見.業務辦公會要有明確記錄。
9、負責審計項目的廉政建設。組酷畝責任按照審計機關頒佈的寐政工作紀律組織宴旌審計項目 組長對審計組的廉政建沒工作負總責。
三、嚴格組長條件,頒發組長任職資格證書。
審計機關選定審汁項目組長任職條件要嚴 要求標準要高。組長任職資格必須通過全國統一考試來獲得 組長任職考試為監格考試.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為一般審計項目組考試,一種為大型審計項目組長考試,可以稱之為組長、高職組長考試。對報考審計組長的條件可以從參加審計工作時間和應具備的文化程度兩方面來加以限定。
一般為從事審計:工作兩年以上、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審計人員即可報名組長考試。具有審計師中級以上職稱的審計人員方可報名高聰組長考試。
考試內容應當根據審計項目組長必頻具備的業務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等特點來設置考試科目,審計人員通過組長任職資格考試後由審計署統一頓靛全國資格證書。審計人員擔任審計項目組長必須憑證上崗 審計機關應當配台組長頒證制度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獎懲機制,對項目組長應當給予一定韻致治和經濟待遇。對組長崗位應當實行任職級別和崗位津貼. 利於選賢任能,優化審計’項目。
四、建立組長考核標準,實行崗位證書年檢制度。
根據年度審計項目實旌情況 審計機關對組長組織實行年度考核。考梭標準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對組長業務能力的考棱,可以由審計學會或審計機熒法制部門來組織進行.考棱內容主要是審計項目業務質量 二是對審計項目審計教果情況進行考核,可 由審甘機關綜合部門如辦公室、人事部門等機構來落實,主要採取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後續審計的形式來完成。三是對審計組長廉政責任情況進行考核,具體由審計機關紀檢監察部門來執行,還可以聘請審計機關以外的社會人士來進行監督。審計機關每年按照考核標準對組長資格進行認定,對勝任審計項目的組長保留其資格,對不合格組長應當採取戒免措施,對連續兩年不能勝任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應當吊銷其組長資格,取消其組長待遇。在組長任職資格制度上,廢除組長崗位任職資格終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