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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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1988~1990年)是指在提高經濟效益和保證完成外匯收繳任務的條件下實行的一種責任制度。
外貿吃“大鍋飯”的體制多年來一直制約著外貿事業的發展經過調查研究,國務院決定從1988年起全面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解決了中國經營體制上長期存在的政企不分問題,讓企業逐步走向自主經營的道路 。
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做法[1]
1988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推行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具體做法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向國家承包出口收匯基數、上繳外匯額度基數及出口收匯基數內人民幣經濟效益基數。超出口收匯基數的外匯收入實行分成。自負盈虧。少數產品由國家外貿和工貿進出口公司承包並統一經營。絕大部分產品下放給地方外貿、工貿進出口公司和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承包經營。
但涉及出口配額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仍按國家政策有關規定,申領配額、許可證。根據產品的經營承包範圍,有關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的地方分支機構與總公司脫鉤,作為企業法人,下放地方管理,財務與地方財政掛鉤。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實行,極大地調動了地方、企業出口創匯的積極性,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 ↑ 張素秋;呂寶海,當代經濟新術語,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06月第1版,第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