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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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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專利(Surrounding Patent)

目錄

什麼是外圍專利

  外圍專利是指圍繞基本專利技術所作出的改進發明創造專利。

外圍專利的產生[1]

  外圍專利是為了保護核心技術或者阻礙競爭對手,而圍繞基礎專利申請的一系列改進型專利。外圍專利的制度源頭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美國實施了一系列有利於專利申請人的“親專利”政策;審查質量的下降和可授予專利的領域擴展,降低了申請專利的難度,給外圍專利的涌現創造了條件,專利申請數量開始呈現爆髮式增長;隨著信息技術網路經濟的發展,專利經濟價值逐漸被挖掘出來,專利由保護手段逐漸演變為競爭工具,阻礙競爭對手和增加談判籌碼成為企業申請專利的重要原因;因此外圍專利又被稱為阻礙型專利(Blocking Patent)、專利牆(Patent Wall)或專利籬笆(Patent Fence)。

  外圍專利首先出現在電子信息、網路通訊和生物醫葯技術領域,成為企業專利競爭的重要手段。Wagner指出在複雜技術領域,一項技術由多項專利共同保護,專利組合價值要大於單個專利的價值之和,更大的專利集合能更有效的阻礙對手。企業圍繞競爭對手申請一系列外圍專利,遏制基礎專利的實施,降低其競爭優勢;或者迫使競爭對手簽訂交叉許可,獲取基礎專利的使用權。相比於保護創新,企業申請專利更多是為了阻礙對手和增加談判能力;專利被視為競爭工具和謀利工具,成為獲取交叉許可的重要籌碼。

  技術專利的新穎性審查和保護範圍界定具有模糊性,在客觀上加劇了外圍專利的泛濫。“親專利”政策降低了對新穎性審查的要求,使得申請人有可能通過細微的語言改動,圍繞自己的基礎專利申請一系列原理相同的外圍專利。Shapiro的研究表明,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清晰界定的產權,在專利的使用過程中卻是模糊的;因此,企業通過不斷修訂權利要求,可以大量申請相互關聯的外圍專利,構成交織重疊的專利網;依靠專利數量獲得競爭優勢,有效降低外部威脅。

  外圍專利的戰略化應用引起專利泡沫泛濫,削弱了專利對創新的保護和激勵作用。行業領先企業為謀求超額利潤,在行業標準中摻入大量外圍專利,誘發技術壟斷,打壓追趕企業的正常發展;通過外圍專利對基礎專利進行包圍,迫使競爭對手接受交叉許可,竊取基礎專利的創新成果。外圍專利提高了專利侵權的潛在成本,成為新產品開發的隱性障礙;降低了專利的激勵作用,放大了專利的壟斷效應,抑制市場競爭;引起擴展的反公地悲劇,導致專利使用不足,影響新產品產出,損害消費者利益。外圍專利將誘發更多專利申請,加劇專利審查的壓力,耗費稀缺的行政資源,給專利管理帶來困擾。

  綜上所述,由於技術專利正從保護手段演變為競爭工具,外圍專利開始大量涌現並導致專利泡沫泛起,這帶來一系列新的困擾和負面影響,外圍專利開始受到企業和學術界關註,並取得積極的研究進展。然而,研究工作主要是針對生成機制、表現形式和負面影響展開的,由於專利數據是典型的海量數據,以往囿於資料庫和分析工具的局限,外圍專利識別的研究明顯滯後;隨著資料庫和分析工具的發展,有必要、也有可能開展面向外圍專利的測度研究;通過分析外圍專利的生成機制和基礎數據,利用資料庫提供的海量專利信息,研究提出定量測度外圍專利的方法,為開展針對性的對策研究提供必要的分析工具。

外圍專利的認定

  對外圍專利的認定,從更加完整、簡明而容易操作、適合司法和專利審查實踐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角度,可以考慮如下兩個原則:

  1、全面覆蓋:外圍專利相對於其基礎專利具有全面覆蓋性。外圍專利必然包含基礎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正是如此,外圍專利的實施有賴於基礎專利的實施。外圍專利除了其技術特征相對基礎專利全面覆蓋外,還“增加了新的技術內容”,具有新的技術特征,這種新的技術內容或者說技術特征,使外圍專利較基礎專利技術上更進步。

  2、創造性:除了上述“全面覆蓋”外,外圍專利相對基礎專利具有創造性,這正是其技術更先進”,具有重大技術進步的原因所在。從屬專利與基礎專利相比具有創造性,是從屬專利成立的基本要求。一般情況,就專利創造性而言,這隻是從屬專利所滿足的必要條件,作為專利在其創造性評定中要比對的是一份或者多份對比文件的不同技術內容的組合。由此可以說明,從屬專利相對基礎專利具有創造性。

外圍專利的測度原則[1]

  外圍專利測度是針對全球範圍進行的,因此,在選擇外圍專利測度方法時,首先要考慮到各國專利文獻存在差異性,應儘量利用各國共有的專利信息進行測度;其次,考慮到使用的專利數據來源於專利資料庫,應該儘量選擇專利資料庫直接提供或者能夠通過計算獲取的信息;此外面對海量的專利數據,應儘量選擇簡潔的測度方法,從而快速地從海量數據信息中篩查出外圍專利。

  在進行外圍專利測度時,應滿足以下三點原則:第一,普適性原則,研究方法應該既能廣泛適用於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又能適用於不同的技術領域,以進行對比和深入分析;第二,可計算原則,研究方法應該能從專利文獻中直接獲取或通過計算獲取對應數據,從而對外圍專利進行定量測度;第三,可行性原則,由於專利數據屬於海量數據,應儘可能選用簡潔的方法進行測度,避免工作量過大。

參考文獻

  1. 1.0 1.1 張米爾.外圍專利的測度方法及其應用研究[J].科研管理,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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