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利益關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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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利益關係說(the Doctrine of Increment Benefit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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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增量利益關係說[1]
增量利益關係說是二十一世紀初經濟法學者陳乃新提出的從“增量利益”角度研究經濟法的一種學術觀點。它從時間維度方法入手,得出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生產和實現剩餘並相應地進行剩餘的分配和再分配中所產生的關係——增量利益關係,從而把經濟法與其它部門法區別開。
經濟法學者陳乃新提出,經濟法是調整社會化生產中人與人之間的增量利益關係之法律規範的總稱,第一次從增量利益的角度來理解經濟法的本質。他把經濟法定位於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係,即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生產和實現剩餘並相應地進行剩餘的分配和再分配中所產生的關係或稱增量利益關係。並認為這種新的經濟關係與個體生產過程中原有的經濟關係有著本質的區別,由此認定經濟法是區別於傳統部門法的新部門法——現代部門法。我們把這種觀點叫作“增量利益關係說”。
增量利益關係說的解讀[1]
(一)“增量利益關係說”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從生產方式的變更人手,找準了現代法與傳統法的區分點
經濟法是近現代才出現的法律現象。社會化大生產出現以後,無論是成文法國家還是判例法國家,都制定實施了大量的經濟法律法規。最早制定的經濟法或可追溯到1802年英國制定的《學徒健康與道德法》。針對這種工廠法,馬克思當時就明確指出:資本主義“工廠法的制定,是社會對其生產過程自發形式的第一次有意識、有計劃的反作用。”馬克思以“第一次”的用語,率先把工廠法與過去所有的其他法(私法與公法)區別開來了,這是馬克思主義關於勞動法乃至經濟法的最初見解。這說明是生產方式的根本變革決定了經濟法的發生。“增量利益關係說”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精確地找準了現代法與傳統法的區分點。在原始社會的群體化生產方式中和原始社會末期、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時期的家庭化生產方式(個體生產方式)中,雖然有生產剩餘,但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增量利益關係。因為個體小生產時代,勞動者利用自己的勞動力、生產工具和生產資料去勞動,生產出的產品歸其所有,剩餘(或增量利益)包含在產品(既得利益或存量利益)之中,不發生人與人之間的增量利益關係。到資本主義社會後,在社會化生產中,人們協作創造財富,共同創造剩餘,所以發生了一種新的物質利益關係——人們生產剩餘並相應地進行分配剩餘的關係。
陳先生(陳乃新)把勞動產品超出勞動的費用而形成的剩餘叫作“增量利益”。增量利益關係是在社會化生產中所特有的一種全新的社會經濟關係,是過去早已存在的所謂私法和公法從來沒有也不可能調整的一種社會關係。正因為現存的私法和公法不能調整這種新的社會關係,社會迫切需要一種新的法律來調整它——於是,一門調整新的社會經濟關係的部門法——經濟法就應運而生了。“增量利益關係說”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定位於社會化生產方式出現後產生的新的社會經濟關係——增量利益關係,解決了以往的經濟法學說用“主體論”無法把經濟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完全分開的問題。它把從傳統生產方式變更為社會化大生產的時間點作為傳統法與現代法的分界點是完全符合歷史事實的。
(二)“增量利益關係說”提出了創建以經濟法為主導的法治模式觀點
傳統的公法與私法涉及調整經濟關係的部分,並不直接與保障經濟發展有關。以民商法為核心的私法,涉及經濟的部分主要是調整商品關係或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而商品關係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的存量利益關係。傳統私法在調整上述存量利益關係的同時,不考慮當事人的存量利益是否包含增量利益,即是否包含自己創造出來的剩餘。而公法,它涉及經濟的方面是超經濟強制地從物質生產者那裡征收管理國家和社會的費用,對國家與物質生產者的關係來說是一種減量利益關係。簡言之,傳統私法和公法主要調整存量利益關係,其中傳統私法調整存量利益關係中的等量利益關係,傳統公法調整存量利益關係中的減量利益關係。它們都沒有反映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生產和實現增量利益的需要。“增量利益關係說”認為經濟法是在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為緩和人與人之問爭奪增量利益(即剩餘價值,具體表現為利潤等)的衝突,規範其爭奪增量利益之行為(即逐利行為),保障增量利益的生產和再生產的一種現代法。經濟法調整的是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生產和實現剩餘(增量利益)並相應地進行剩餘(增量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關係,是調整分配關係的法,是保護人的創造財富能力權益的法,它直接保障經濟的發展。
按照三分法的觀點,社會經濟關係(生產關係或財產關係)包括所有制關係、勞動中人與人的相互關係、產品分配關係三個部分。過去,人們對勞動中人與人的關係沒有深人論述,但這恰好是生產關係的主要部分。經濟法正是把人們在勞動中的相互關係(勞動力自益關係)作為主要的調整對象。
長期以來,我們根據馬克思主義關於所有制對產品分配具有決定性影響的觀點,十分重視並實踐了所有制的變革。但人們對生產資料的占有形式並不會自動創造財富,只有運用人的勞動力進行勞動,才能創造出財富。所以我們不僅要保護所有制關係,還要保護能生產和創造財富(剩餘價值,或稱增量價值)的勞動力自益權。未來社會的競爭,主要是創造財富(增量價值)能力的競爭。以民商法為主導的傳統法治,主要是調整存量利益關係,保護財產權。因此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競爭中,以民商法為主導的傳統法治模式必然會逐漸失去其價值,以經濟法為主導的法治模式可能取而代之,也只有這樣,才能保障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增量利益關係說的立意[2]
“增量利益說”的立意在於:
一是在調整對象問題上徹底擺脫了與傳統私法和公法糾葛不清的局面;
二是確認剩餘權為經濟法的法權利範疇,澄清了傳統法權理論在企業法中的誤解;
三是從社會化生產入手研究經濟法,從而避免了誤入經濟行政法和民法特別法的雷區。
增量利益關係說對傳統法本質的突破[2]
“增量利益說”把經濟法定位於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係,從中可以推導,法的調整對象是利益關係,法的本質就是調整利益關係的規範。
第一,我們可以追溯到“第一個世界性”的法律即羅馬法。“法是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範,即在一定範圍內為維護所有人的利益而對個人行為規定限度的規範。”羅馬法是簡單商品生產高度發達的產物,剔除其反映奴隸主階級意志的外殼,它在本質上就是對商品經濟一般條件的完滿反映。從利益關係出發,羅馬法將羅馬國家的法律與個人利益的法律進行區分,就此徹底區分了公私法的界限。
第二,在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同樣體現了法是調整利益關係的規範的本質。按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法律是對經濟關係的反映,而不是立法者任意製造的。馬克思主義認為:“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整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衝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錶面上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就是法與國家的產生。由此來看,法是用來調整對立階級的經濟利益的。另外“一切共同的規章都是以國家為中介的,都帶有政治形式的色彩。”可見國家及其意志只不過是法律對利益關係進行調整的中介而已。法是以利益關係為基礎的,而不是以意志為基礎的:法不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而是較之更深層次的利益關係的調整。
第三,經濟法作為增量利益生產和分配法是法調整利益關係落實到經濟法這一部門的具體化。劃分部門法能體現出充分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如私法主要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存量利益關係,它公正地保護人們在市場交易中的存量利益,保障人們在商品關係中的平等性權利;公法在涉及經濟方面是超經濟強制性地從物質生產者那裡征收管理和社會費用,這對物質生產者來說是一種減量利益關係: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則有別於傳統民商法和行政法調整的存量利益關係和減量利益關係。它公正地保護人們的發展權益,保障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是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係,“經濟法以社會實踐為手段,使需要主體和需要對象之間的矛盾狀態得以剋服”。同時,“增量利益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不僅僅是一種增量利益,而且也是一種發展利益。它從法律上保障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