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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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企業(C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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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企業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註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以準經營性、公益性項目投資、融資、建設、運營業務為主,同時從事經營性業務的獨立法人實體。從項目行業分佈來看,可分為從事市政道路、土地開發、軌道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類城投企業,還包括高速公路、鐵路等準經營性項目城投企業,但不包括全部為經營性業務的產業投資公司或國有資產經營平臺企業。
城投企業的業務[1]
城投公司起源於1991年,當時,國務院進行新一輪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負責基礎設施建設,而是將其公司化運行,全國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資融資平臺,全稱為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簡稱“城投”。城投企業是我國市政基礎設施行業市場化改革的產物,同時也是地方政府市場化融資的主體。全國城投公司協作聯絡會秘書長崔國清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過去,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融資主要是以政府主導、財政資金為主,目前已經走向了政府引導、市場化企業化融資的新模式。一批運作規範、結構合理的城投企業的出現,符合市場需求,也適應國家政策要求。然而,迅猛發展下的地方融資平臺卻容易成為金融風險的高發地帶。
城投企業從事的業務主要包括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業務、市政公用事業、土地一級開發、房地產開發等非經營性、準經營性和經營性業務;國家規範政府融資平臺的政策出台後,城投企業的經營性業務逐漸增多。 城投企業主要負責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業務、市政公用事業、土地一級開發、房地產開發等業務。具體而言,城投企業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業務包括:公益性項目的投融資業務,既承擔公益性項目又承擔非公益性項目投資和融資職能;“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市政公用事業主要是供水、污水處理、供氣、供熱、固廢處理、公交等業務,該業務自身能夠產生收入、現金流,但是受政府政策影響很大。土地一級開發業務是由政府或其授權委托的企業,對一定區域範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毛地)或鄉村集體土地(生地)進行統一的徵地、拆遷、安置、補償,併進行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使該區域範圍內的土地達到“熟地”出讓標準,再對“熟地”進行有償出讓的過程。房地產開發業務包括保障房的開發、商品房的開發,其中保障房的開發業務公益性較強,商品房業務市場化程度較高。
城投企業從事的上述業務可分為:非經營性業務、準經營性業務和經營性業務。非經營性業務即無收費機制、無資金流入,這部分業務市場失效而政府有效,只能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財政來承擔。經營性業務,此類項目有收費機制(資金流入),但這類項目又以其有無收益(利潤)分為兩小類,即純經營性業務和準經營性業務。純經營性業務,可通過市場進行有效配置,企業可以獲得利潤。而準經營性業務即為有收費機制和資金流入,具有潛在的利潤,但因其政策及收費價格沒有到位等客觀因素,無法收回成本的項目,附帶部分公益性,要通過政府適當貼息或政策優惠維持營運,待其價格逐步到位及條件成熟時,即可轉變成純經營性業務。城投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中的重要力量,經“國務院19號文”等一系列政策清理規範後,將不可避免地出現一輪優勝劣汰選擇,那些保留下來的公司將進一步做大做強,秉承“以項目為載體,以子公司為核心”的發展思路,形成與造血機能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建立母子公司之間“責、權、利”清晰的管理界面,使公司的經營管理在強有力的管控體系支持下防範風險、制約舞弊、提高效率、協同提升,真正實現公司的轉型升級和城投事業的可持續發展,為城市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
城投企業的方式[1]
地方政府對城投企業支持方式的差異,導致效果不同。具體而言,城投企業獲得政府支持的方式包括:
(1)政府撥付資金給城投企業;
(2)政府撥付給城投企業一定數量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等資產,城投企業可以通過變現或抵押進行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等融資;
(3)政府撥付給城投企業一定數量的國有股權(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增強城投企業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城投企業可以變現或質押進行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等融資;
(4)地方政府將土地一級開發業務劃撥給城投企業,土地一級開發產生的收益返還城投企業以平衡其資金,該種方式視同於政府劃撥給公司資產,即未來的土地收益權;
(5)隱形支持,從道義上,政府會在企業出現償債危機時,給予企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