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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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壟斷(Regional car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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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地區壟斷[1]
地區壟斷是指地方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通過行政權力設置市場壁壘,達到人為地削弱地區外經營者競爭能力的行為。
地區壟斷的表現[1]
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一個區域的經濟實體到另一個區域進行交易,或者在其他方面限制區域間自主交易,以保護本區域企業免受競爭的壓力,維護本區域資源和利益。為達到此目的,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往往採用各種手段禁止外地產品流人本地市場,提高對方的經營成本。具體可表現為: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歧視性收費標準和技術措施;在道路、車站、港口、航空港或者行政區域邊界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地區壟斷的特征[2]
一是行政性
所有地區壟斷行為的行為主體均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權的機關,就是說,這類行為不是企業、事業單位的行為,而是政府行政行為。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本地區的局部利益,公然對抗國家法律和政策,運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對本地區同其他地區之間的經濟貿易活動加以限制,往往採取發佈決定、命令的方式,禁止或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禁止本地重要原材料流出,強制下屬有關部門收購、銷售本地出產的商品,或是附加不平等競爭條件,如對經營本地商品的商業企業優先貸款、優惠利率等,人為地提高本地商品的競爭能力。亦即行為主體採用行政決定、命令的方式迫使管理相對人按照政府的意志開展經濟活動。
二是抽象性
既然地區壟斷行為常以地方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的形式出現,因而它屬於抽象行政行為。比如對銷售本地產品,或將本地產品銷往外地,由當地自行制定傾斜性的銷售政策,使企業可以按照銷售額提取一定比例的獎勵金,而對外地產品的銷售,則制定政策加以限制。又如在稅收政策上尋求一種以退求進的作法,在一個地區的稅收上製造一個不公正的環境,隨意變動稅率,降低稅負,擅自減免稅,這樣企業可以降低產品價格,去排擠外地產品,去占領外地市場,使銷售額上升,稅收也就相應地增加了。
三是地區閉鎖性
實施地區壟斷行為的地方往往劃地為牢、設關立卡,比如以“許可證制度”,阻止物資、資金、技術、人才跨地區流動,不准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對本地重要原材料實行專管,以致農副產品收購上的各種大戰(嚴麻大戰、煙葉大戰、蠶繭大戰、棉花大戰)連年爆發,人為地分割了國家的統一大市場。
綜上所述,地區壟斷行為是指地方政府為保護本地局部經濟利益,濫用行政權力來封鎖所轄區市場,嚴格限制本地區與其他地區之間的經濟貿易活動,破壞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行為。顯然,這是——種排斥或是限制市場競爭的違法行為。
地區壟斷的成因[3]
一、法律剛性約束疲軟
二、地方政府角色錯位
三、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不匹配
行業壟斷與地區壟斷的區別在於:
首先,行業壟斷保護的是部門或行業利益,地區壟斷保護的是地方利益;
其次,行業壟斷排斥的是不同部門或行業之間的競爭,甚至包括同一地區不同部門之間的競爭,地區壟斷排斥的是不同地區之間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之間的競爭;
再次,行業壟斷的結果是形成行業封鎖或部門封鎖(即條狀封鎖),而地區壟斷的結果則是導致地區封鎖(即塊狀封鎖);
最後,行業壟斷的實施者主要是行業的政府主管部門,地區壟斷的實施者則主要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