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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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就是指金融活動的主體、交易標的或交易行為中含有跨國因素的資金融通。據此,國際金融關係就是指私人之間發生貨幣轉移的涉外資金融通關係,包括國際借貸及擔保關係、國際證券融資關係、國際結算與貿易融資關係等。
國際金融關係的內涵[1]
就其內涵而言,國際金融關係蘊涵著以下兩層意思:
首先,國際金融關係是一種國際經濟關係。一般認為,國際經濟關係是指人們在國際經濟交往與合作過程中結成的相互關係,具體包括國際貿易關係、國際投資關係、國際金融關係等。國際金融關係基於國際金融活動而形成,是國際經濟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次,國際金融關係是以國際金融為特定內容的經濟關係。金融,顧名思義,是指貨幣資金的融通,通常解釋為與貨幣流通和銀行信用有關的經濟活動,如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吸存與放貸;有價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金銀、外匯的買賣;貨幣支付結算;保險、信托、租賃,等等。國際金融是相對國內金融而言的一種跨越國界的金融活動,是國際間一切與貨幣信用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從理論上講,國際金融作為國內金融的延伸,蘊含著各種形態的貨幣金融資產在國際間流動所具有的某些特殊規律,反映各國金融要素之間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而形成的某些特殊現象,如外匯與匯率、國際收支均衡、國際儲備資產、國際信貸與擔保、國際證券融資、國際支付結算、國際金融市場、國際金融機構等。
更進一層分析,國際金融關係是在國際金融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一個概念,是指人們在國際匯兌、國際借貸、國際結算與貿易融資、國際證券融資以及國際金融監管等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關係,其主要表現為國際貨幣匯兌關係、國際借貸關係、國際證券融資關係、國際信托關係、國際結算支付關係、國際融資租賃關係、國際融資擔保關係,還有國際貨幣合作關係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關係等。
就其外延而言,國際金融關係是指超越一國領域的金融關係。它不僅包括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發生的金融關係,而且包括分屬於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間以及它們與國家、國際組織之間所發生的金融關係。也就是說,這裡所謂的國際金融關係是取廣義理解的,即它已遠遠超出了國際公法意義上所指的具有金融內容的國際關係的範疇,廣泛涵蓋了發生在國際領域的大量的非政府間金融關係。
分析起來,國際金融關係區別於國內金融關係的一個顯著特征,在於它的國際性或跨國性。這就決定了它與國內金融關係在範圍上各有不同,主要表現在:國際平面上的金融關係屬於國際金融關係的重要內容,但不為國內金融關係所包含,而自然人、法人、國家在非跨國金融活動中結成的相互關係構成國內金融關係的主幹部分卻不為國際金融關係所涉及,僅僅在各國涉外金融關係這一部分,才出現國際金融關係與國內金融關係的重疊。
國際金融關係的特點[2]
首先,國際金融關係具有國際性。說國際金融關係具有國際性,並不要求國際金融關係的主體、客體及法律行為都同時具有涉外因素。實際上對於國際金融關係的國際性應當儘可能作廣義的解釋,只要某一金融關係的主體、客體或行為中任一因素具有涉外性,即可以認為是國際金融關係。
就主體而言,國際金融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通常是位於不同家境內的法人或個人。就媒介而言,金融交易的媒介一般是國際貨幣,它可能是當事人一方的本國貨幣,也可能是另一當事人的本國貨幣,還可能是第三國貨幣。就法律行為而言,往往不限於一當事人本國,譬如國際借款人的提款,可能是在對方當事人國家的銀行,也可能是在第三國的銀行提款。
其次,國際金融關係的客體是涉外金融活動,它有別於其他國際經濟交往方式,如一般的國際貨物買賣、國際技術轉讓、勞務輸出入等。國際金融活動往往涉及到貨幣的跨國流動。
最後,國際金融關係是以將來的償還為前提的。也就是說,沒有將來償還的承諾,就不會發生這種貨幣轉移。這一特點使得它與另一貨幣轉移方式——國際投資相區別。由此,國際金融關係在確立時,當事人總是要採用各種信用手段,或是第三人保證,或物權擔保,或浮動擔保,或準擔保交易等,以確保將來能夠得到執行。
- ↑ 李仁真.《國際金融法學》[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 ↑ 試論國際貨幣金融法的概念|作者:韋國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