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貸款協定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國際貸款協定也稱為國際借貸協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貸款合同。
第一類,按貸款主體可將協定劃分為官方的國際貸款協定和民間的國際貸款協定。
官方的國際貸款協定,其貸款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國際金融組織。前者主要向另一國政府提供貸款,後者則向成員國政府提供貸款。民間的國際貸款協定主要有銀行同業間國際貸款協定和非銀行同業間國際貸款協定。民間國際貸款主要由國際金融市場的商業銀行和各國國內的商業銀行提供。這種貸款也稱為國際商業貸款。
第二類,按貸款期限可將協定劃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三種。短期貸款協定通常規定的貸款期限是1年以下,包括1年、6個月、3個月、1個月、1個星期、1天,甚至隔夜。這樣貸款額度一般不大。中期貸款協定規定的期限一般在1—5年之間。這種貸款額度常在1億美元上下。
長期貸款協定規定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最長可達50年。這種貸款額度較大,少則1億美元,多則10億美元以上。
第三類,按貸款是否有擔保可將協定劃分為有擔保的貸款協定和無擔保的貸款協定。
國際貸款大部分是有擔保的。擔保的主要形式是保證,物權擔保的形式則不常見。有的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不要求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四類,按貸款利率是否浮動可將協定劃分為浮動利率的貸款協定和固定利率的貸款協定。
一般短期國際貸款協定規定的利率都是固定的,即在整個貸款期間利率不變。在長期貸款協定中規定的利率常是浮動的。借貸雙方約定在一定時期後,按市場利率變動情況對協定利率進行調整。
第五類,按貸款方的數量可將協定劃分為獨家貸款協定和銀團貸款協定。
銀團協定又可分為聯合貸款協定和辛迪加貸款協定。前者指國際金融組織和商業銀行的共同貸款,後者指僅由商業銀行參加的共同貸款。
與國內借貸合同相比較,國際貸款協定有如下特征:
1、國際貸款協定涉及的當事人範圍廣。不同國籍的個人、公私企業、政府及其所屬機構、國際組織等都可以成為國際貸款協定的當事人。
2、國際貸款協定的標的——貨幣,數額大、種類多。
3、國際貸款協議訂立程式複雜,附加條件多。
4、國際貸款協定的法律適用和管轄權問題極為複雜。一項國際貸款協定(如辛迪加貸款協定)涉及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和管轄權,有時可多達十幾個國家,因而常常產生法律適用或管轄權問題。
國際貸款協定的訂立同其他合同的訂立一樣,都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但不同種類的國際貸款協定在簽定的具體程式上略有差別。
1、國際商業貸款協定的訂立
1)獨家銀行貸款協定的訂立。借款方一般直接和貸款銀行商議,雙方就貸款條件達成一致意見,貸款協議即告成立。
2)出口信貸的買方信貸協定的訂立。在出口方銀行直接向進口商提供信貸時,進口商必須先和出口商簽訂出口合同,然後才和出口方銀行就貸款條件達成協議;在出口方銀行向進口方銀行提供買方信貸時,先由出口商和進口商簽訂進口合同,然後進口商和進口方銀行、進口方銀行和出口方銀行各自訂立貸款協定。
3)辛迪加貸款協定的訂立。首先是經理銀行從借款方獲得訂有貸款初步條件和授權銀行安排貸款的委托書;然後由牽頭經理銀行向其他對貸款有興趣的銀行提供有關借方財務及其他方面情況的備忘錄;最後是議定貸款文件。先由牽頭銀行和借款方確定具體貸款條件,然後交辛迪加成員討論,一旦貸款條件按規定的程式(多數贊同或一致同意)通過,貸款協定便告成立。
2、政府貸款協定的訂立
政府貸款協定的貸款方一般都是發達國家,借款方是發展中國家。這種雙邊或多邊援助貸款協定的訂立通常都是以當事國之間的友好關係為前提。一般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兩國政府先已就援助事項達成協議,然後由貸方辦理對外政府間貸款的專門機構或金融機構與受援國金融機構簽訂具體的貸款協定,以履行前述政府間協議;另一種是貸款方辦理援助貸款的機構直接和借方受援部門簽訂具體的貸款協定。
3、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協定的訂立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協定的訂立有兩種情況:
1)國際金融組織章程的通過,本身就意味著對成員國貸款協定基本達成。因為國際金融組織章程中已詳細規定了各種貸款的條件和程式。成員國申請貸款時無需再具體談判和簽訂新的貸款協定,只按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可。
2)大部分國際金融組織章程只規定了向成員國貸款的一般要求。當成員國申請貸款時,它首先必須按該組織一般要求提出貸款使用計劃,交國際金融組織的主管部門初步審查,然後,該組織派人到借款國作實地調查。在此基礎上,再由有關專家對計劃作細緻的審查,並向國際金融組織負責人提出推薦報告,經批准後,還要求借款方和國際金融組織簽訂正式的貸款協定。
國際貸款協定規定了借貸雙方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其主要條件為:
1、貸款貨幣。一般規定有三種形式:
- 單一貸款貨幣,即確定以一種貨幣貸款。
- 選擇貸款貨幣,即借款方在提款時可以在約定的幾種貨幣中選擇一種貨幣,或在貸款轉期時選擇另一種貨幣。
- 綜合貸款貨幣單位,即以歐洲貨幣單位(ECU)、特別提款權(SDR)作為貸款貨幣。
2、貸款期限。國際貸款協定所規定的貸款期限,指從協定生效之日起到全部本息還清為止的整個時期。
3、貸款額度。貸款額度因貸款期限長短而有所不同。一般期限越長,額度也越大。
4、貸款利率。分為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後者常以倫敦同業銀行拆放利率加上一定的附加利率計算。有時在浮動利率貸款協定中也確定最低利率,當市場利率低於最低利率時,以最低利率為準。無論是固定利率還是浮動利率,都可採用對貸款本金計息的單利或對本息一起計息的複利計息方式。
與利率有關的還有利息期問題。利息期有兩個含義:確定利息的日期;利率適用的期限。如浮動利率貸款多採用3個月或半年為一個利息期,到期再確定新利息。利息一般在利息期末支付。
5、貸款償還。國際貸款協定規定的貸款償還方式有三種:
6、貸款的提取。國際貸款協定對借貸方提取貸款款項的程式(如事先通知貸款方等)、方式(一次提取還是分期提取)、地點(在貸款方所屬國或借款方所屬國、或第三國提取)都有明確規定。
7、各種費用。國際貸款協定除規定本息外,往往還規定借款方承擔的其他費用。這些費用包括:
- 管理費,相當於手續費。
- 代理費,即在國際貸款中向代理人支付的有關代理事項的開支。
- 承諾費,即借款人對未按規定及時支用的款項應承擔的費用。
- 雜費,主要指國際貸款協定簽定前所開支的費用,如交通費、律師費等等。
上述費用中的代理費和雜費一般只適用於銀團貸款。
8、違約。國際貸款協定對違約的各種情況以及違約補救措施都有明確規定。
9、爭端解決。國際貸款協定規定解決爭端的方式有三種:
如果採用後兩種方式之一,貸款協定大都明確規定解決爭端的適用的法律和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庭。
10、稅收。貸款協定一般都規定所有因貸款而課征的稅收由借款方承擔,極少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