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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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規模(State-owned Asset Dimen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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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規模是指國有資產占整個社會資產的比重,而不是國有資產的絕對數額。
國有資產規模的內容[1]
反映國有資產規模的指標通常有兩個:一是國有資產投資占國民經濟投資總額所占的比例,二是國有企業提供的商品和勞務的價值量在國民經濟價值量中所占的比重。
國有資產規模過大,儘管國家的控制力增強了,但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則被削弱;規模過小,則有可能導致國有資產調控工具作用無法發揮。國有資產規模不適當,換言之,過大過小的國有經濟規模都不能使社會經濟資源達到最佳配置。
國有資產規模的大小主要取決於國家的經濟體制,國家有兩種經濟權力;一種是一般公共權力,即國家作為一般公共權力代表所具有的權力;另一種是生產資料所有權,即國家作為國有資產代表所具有的權力。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主要依靠的是生產資料所有權來對資源進行配置。
縮小國有資產規模的途徑[1]
要縮小國有資產規模,有兩條途徑:一是減少國有資產投資;二 是將國有企業從部分領域退出。減少國有資產投資對縮小國有資產規模十分有效,中國國有資產規模過大的主要原因就是在財政支出中安排的經濟建設支出比重高造成的。
國有企業從部分領域退出的客觀結果是國有資產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減少。退出的具體方式要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來確定,最徹底的退出方式是將國有企業關閉和整體出售。關閉國有企業,終止它的存在,是減少國有資產存在的一種方式。即使在發達國家,關閉國有企業也是迫不得已的事情,這類企業常常是資不抵債,虧損嚴重,且沒有預見的發展前途,私人投資者又不願意購買的競爭性領域中的中小型企業,關閉國有企業,政府雖然可以減輕包袱,但卻容易引起社會不穩定,使用這種方法要謹慎。企業整體出售,是將企業全部一次性賣給非國有經濟主體所有,國家收回貨幣形態的資產。相對於其它方法,企業整體出售表明國有資產已經全部撤出了該企業。
在國有企業退出,縮小國有資產規模的過程中,必須註意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流失的渠道大致有兩條:一條是技術性流失,即無論是哪一種退出方式,首先都要進行資產評估,在評估過程中,有意無意地漏評,低評國有資產造成的損失;另一條是腐敗性流失,指在國有企業的退出過程中,私分、貪污、盜竊、轉移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