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產權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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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產權拍賣是指國家將屬於國家所有的債權和財產,通過拍賣形式向購買者出賣,實現資產產權的轉移,收回產權拍賣收益。
國有資產產權拍賣是的形式[1]
- 1.國有小型企業的整體性拍賣
國有小型企業的整體性拍賣,是指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重新配置國有資產存量的要求,在產權交易市場中,由受國家委托的拍賣機構向非國有企業或個人出售甲有小型企業的整體產權的行為。它矗典型的特征是國有小型企業的最終所有權會改變,拍賣的主體是國家。在等價有償拍賣交易規則得到遵守時,國有小型企業的拍賣不會減少整個國有資產的價值規模,但國有資產存量的使用價值規模會發生短期縮減,在拍賣收人用於國有資產再投資之前,其使用價值規模會減小。其作用則是把國有資金從不適宜實行國有的產業和企業中退出來,更好地發揮國有資產的作用。
- 2.國有企業閑置設備等的拍賣
國有企業閑置沒備拍賣,是指國有企業拍賣長期閑置的國有設備、儀器等產權的行為,其根本特征是有償轉讓閑置設備的所有權。閑置設備拍賣的作用是將圍有資產存量最大限度地動員起來投入到社會再生產中去。充分利用好國有企業閑置設備拍賣這一存量轉讓方式能夠加快企業資金周轉,減少國有企業的資金占用,挖掘社會的生產能力,增加供給,提高經濟效益。
- 3.國有企業破產拍賣
國有企業破產是指按照《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制度,取消資不抵債且無力償債的企業繼續經營的資格和法人地位。破產是進行產權轉讓的重要方式,也是商品經濟中優勝劣汰的必然結果。國有企業破產拍賣中,如果債權人有非國有企業和個人,則國有資產將會在價值和使用價值兩個方面減少。而且,破產企業以資產拍賣清償債務,其整體生產能力也將被分解,所以說破產制度是一種不可缺少的、但又要慎重執行的產權轉讓形式。
國有資產產權拍賣的對象和範圍[2]
國有資產產權的拍賣,應當符合國家的經濟結構調整和國家產業政策,按照充分合理使用國有資產的要求,確定國有資產產權拍賣對象。國有資產產權拍賣,拍賣的既可以是國有企業的全部國有資產,也可以是屬於國有的單項資產。國有資產產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都可以進行產權拍賣。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國有資產產權拍賣的重點範圍和對象是:①資不抵債和接近破產的小型國有企業;②長期經營不善,連續多年虧損或微利的企業;③為了優化結構,政府認為需要出售產權的企業;④企業多餘或長期閑置的財產;⑤企業財產利用率極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出售產權的財產;⑥不符合國家經濟發展要求或股份企業效益差的國家持股的股票;⑦屬於國家所有的房產;⑧國家所有土地使用權、礦藏開采權等。
國有資產產權拍賣的程式[1]
目前,我國國有資產拍賣業務剛剛開始,拍賣市場建立的也不多,還沒有形成網路,整個市場機制還有待於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儘管這樣,拍賣程式已經形成,主要是:
(1)凡需拍賣國有資產的單位,首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拍賣申請,經批准或確定後,到拍賣市場進行登記。
(2)整體拍賣國有資產,應由資產拍賣單位,對各項資產負債進行全面清理,編製清冊,及本年度開始到拍賣時的會計報表,分別報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3)主管部門認真審核企業資產負債清冊和會計報表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4)拍賣資產的所有者委托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資產評估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中心等中介機構,對被拍賣的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和評估。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組織機構,對資產的評估價值進行確認,提出拍賣底價。
(6)進入拍賣市場,由拍賣市場和組織者,對拍賣資產在公開場合進行拍賣。拍賣收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和管理。
(7)資產拍賣成交後,買賣雙方簽訂契約,併進行公證,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整體資產產權拍賣,購買方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換髮執照和向財政、計劃、物資、勞動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國有資產產權拍賣的原則[1]
第一、國有資產產權拍賣應以國家法律為依據,要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執行,使被拍賣的資產得以充分利用,並獲取新的效益。
第二、國有資產產權拍賣底價的確定應簡便易行,公平合理。被拍賣資產的底價應通過成本法、市場法、收入法等方法加以評估確定,不能簡單地以帳面原值和凈值為依據。拍賣組織者應將資產狀況當眾詳細介紹,以有利於競買者在最短的時間內,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是否購買的抉擇。
第三、國有資產產權拍賣的成交價,應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形成。禁止私下交易,以保證國有資產不受損失。同時,要防止賤價甩賣和泄漏底價。
第四、國有資產產權拍賣收益應歸國家所有。拍賣國有資產產權的收入(包括出售國有企業的凈收入、利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作為國有資產保值基金,專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