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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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法是指用要素收入即企業生產成本核算國內生產總值。嚴格來說,最終產品市場價值除了生產要素收入構成的成本,還有間接稅、折舊、未分配利潤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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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如下:
GDP= 工資 + 利息 + 租金 + 利潤 + 間接稅和企業的轉移支付 + 折舊
其中:工資、利息、租金是最典型的要素收入。
利息是指提供給企業使用而產生的利息,所以需要剔除政府公債利息和消費信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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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公司企業主收入,如醫生、律師、農民和小店鋪主的收入。
(3)公司稅前利潤,包括公司所得稅、社會保險稅、股東紅利及公司末分配利潤等。
(4)企業轉移支付及企業間接稅。這些雖然不是生產要素創造的收入,但要通過產品價格轉嫁給購買者,故也應視為成本。企業轉移支付包括對非營利組織的社會慈善捐款和消費者呆帳,企業間接稅包括貨物稅或銷售稅、周轉稅。
(5)資本折舊。它雖不是要素收入,但包括在總投資中,也應計入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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