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房產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國有房產[1]
國有房產是指歸國家所有的房產。包括由政府接管、國家經租、收購、新建以及由國有單位用自籌資金建設或購買的房產。國有房產分為直管產、自管產、軍產三種。
國有房產的性質、地位和作用[2]
我國社會主義國有房產是全民所有制的房產,是房產經濟的主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兩種基本形式的高級形式。
我國國有房產在房產經濟中占重要地位,是國家重要的物質財富,是社會主義建設的物質基礎,同時又是不斷改善人民居住生活的源泉。依靠國有房產經濟的作用,國家就可以充分發揮組織房產經濟的職能,把房產經濟納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軌道,使房產經濟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前進,在不斷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居住生活的需要。
國有房產的特征[2]
- 1.主體的惟一性和統一性
主體的惟一性和統一性是國有房產特征的基礎。主體的惟一性即國有房產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除國家以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可能成為國有房產的所有人,或分享國有房產的所有權。統一性,是指國有房產的所有權只能由國家統一行使,非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國有房產所有權。國家對房產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方針,以利於調動地方和企業的積極性。即國家授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國有房產進行管理,以實現發展生產,提高人民生活的目的。
- 2.神聖不可侵犯性
房產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房產是維持社會生產、生活的重要物質條件。國有房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國家房屋所有權;任何人不論地位高低,權力大小,不論採取公開或隱蔽的形式,擅自占有,使用或處分國有房產的,都屬於侵犯國家房產所有權的行為,為法律所不允許。
當國有房產被非法侵占時,國傢具有無限追訴權和無證明義務。無限追訴權,即不論這種侵占的時間長短、數量多少或幾經轉手,現占用人是否知情,是否有過錯,行使國有房產所有權的單位都有從現占用人手中追訴收回的權利。無證明義務,即當房產所有權發生爭議時,國家無需證明,而集體組織和個人則需要負有提供證明的義務。如集體組織和個人不能提出充分的證明,則推斷產權屬於國家所有。
- 3.社會性
國有房產是全民所有制的房產,由其性質決定,必須用於社會生產和滿足絕大多數人民的生活需要。這一特點與集體或私有房產的區別在於,後者主要是用於滿足自身的需要。
4.客體具有廣泛性即國有房產的使用範圍沒有限制,任何用房都可以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而屬於國家專有、專營的房產,則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不能作為集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如鐵路、航運、電臺和軍事設施等用房,只能由國家擁有所有權,嚴格控制使用,才能發揮這類專業房屋的特殊職能作用。
國有房產的來源[3]
國有房產的來源有三種。
- 1)國有化
國有化就是將他人房屋,通過接管、征收、沒收等強制手段收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全國解放後,中央人民政府頒佈了一系列法令,沒收了官僚資本家、戰犯和敵偽人員的房產,征收了部分其他房產。這是解放初期房屋國有化的情況,是我國國家房屋所有權來源的重要途徑。
- 2)對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簡稱私房改造)
私房改造的基本形式有兩種:第一種為公私合營。包括對私營房產公私合營,使其房產轉歸國有,還包括對一些大房產主的房產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第二種為國家經租。私房改造絕大多數實行國家經租,其辦法是對私人出租房屋的數量達到改造起點的,即將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國家統一經營,在一定時期內付給房主原房租的20%—40%的定息。將房屋所有權逐步轉歸國家所有。
- 3)建造
新建房屋是國家房屋所有權來源的基本形式,包括國營企業建房,國家黨政機關建房,文教單位建房,以及為解決住宅而蓋建的公產房。
此外,國家受贈、無主房產依法收歸國有,也是國有房產來源的形式。
國有房產分類[4]
(1)直管產:政府由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房產主要為政府接管、國家經租、收購、新建、擴建的房產這類房屋基本上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經營管理,少部分免租撥用給單位。
(2)自管產:也稱單位自管產。包括國家劃撥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自籌資金購建的房產,也有一部分是通過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後變為國有的房產。
(3)軍產:軍產也是國有房屋的一部分。指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所有的房產。包括由國家劃撥的房產、利用軍費開支購建的房產以及軍隊自籌資金購建的房產。
國有房產管理[5]
國有房產管理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國有房產產權界定、投資、建造、分配使用、合理經營等方面進行指導與約東的活動。它的主要內容包括:
(1)嚴格進行產權界定和產權登記,維護國家權益,制止和打擊一切侵蝕國有房產權益的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論任何部門、任何單位或個人,凡是用財政性資金建造購置,以及用各種國有資產折價互換或參股取得的房產均屬國有房產。此外,包括其他各種用法律規定屬於國有的房產。為切實落實產權歸屬,在取得或變更產權時,應按一定程式到有關房產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2)科學編製房產開發計劃,搞好國有房產管理的巨集觀調控。包括投資建造或購置計劃,舊房改建、擴建計劃,房產綜合利用計劃,房產經營計劃等。總的要求是:投資方案應符合國民經濟巨集觀調控的總目標,投資規模應與財力相適應,分配使用應貫徹公平、節約、與經濟利益掛鉤的原則,開發經營應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雙重目標。
(3)完善規章制度,搞好國有房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凡是占有國有房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將國有房產的有關文件計劃、圖紙資料等,及時、完整地建檔保管;有關數據、資料應及時準確地在固定資產總帳、明細帳上登記,並建立系統配套的固定資產卡片、台帳;國有房產的調出、調進或報損、轉讓,必須嚴格按規定的程式報批和通過規定的會計科目反映。
各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代表國家行使國有房產所有者管理職能的專門機構之一。在管理國有房產方面,其基本職責有下列4項:
(1)負責國有房產的調查、清查、確認產權歸屬,建立完整系統的國有房產檔案。
(2)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規律和國民經濟計劃,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國有房產開發方案。
(3)指導單位或個人合理使用與經營國有房產,並監督其活動遵紀守法。
(4)配合司法部門處理國有房產糾紛,打擊侵蝕國有房產權益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