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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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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無主房產[1]

  無主房產是指沒有所有人的房產。

  確認無主房產應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房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無主財產的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過審查,應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期滿1年後無人認領的,即按民事訴訟特別程式判決宣告該房產為無主財產,依法收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

  所有人不明的房產只有經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為無主財產,才能按無主房產處理,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確認。

  無主房產不同於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產,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產不能按認定無主財產的程式處理,而應按民事訴訟特別程式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程式處理。無人申請產權登記或申請人不能證實其對房屋的所有權的,視為無主房產,實行代管。代管期滿仍無人主張所有權的,代管機關可向法院申請宣告該房產為無主房產,收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

無主房產的認定[2]

  認定房產無主,由發現無王房產的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或個人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認定房產無王的申請後,首先要審查該房產是否確實無主;若無法查清,應發公告.公告期為1年;期滿無人認識的,即判決認定該房產無主。

無主房產相關問題

  問題1:無主房產的所有人重新出現主張房屋產權怎麼辦?[1]

  無主房產經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為無主財產後,由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收歸公有。在法定的期間內,房屋所有人重新出現,主張產權的,如有足夠證據證明該房產歸其所有,當時因特別原因沒有見到或無法見到產權認領公告的,房產管理機關應發還其產權。如果房產管理機關拒絕發還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發還房屋產權。根據《民法通則》第135、13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但是最長不超過20年。20年為除斥期間,超過20年的,無論何種原因,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問題2:怎樣申請對長期代管的無主房產收歸公有[3]

  封建強囚犯罪長期潛逃,遺留3間房屋長期由房管部門代管,請問:怎樣申請長期代管的無主房產收歸公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款、第2款規定:“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第17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清後,經小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1年無入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對長期由房管部門代管的無宅財產:,申請收歸公有的具體程式是:

  1.由房管機關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的第174條規定提出申請。

  2.申請確定無主房產收歸國有,應當向該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由無主房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和製作判決。確認無主房產收歸國有的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

參考文獻

  1. 1.0 1.1 李湘寧主編.藥品房法律實務指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04月第4版.
  2. 王玉龍主編.房地產問答2000例.同濟大學出版社,1996年02月第1版.
  3. 蔡菁著.打房地產官司.群眾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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